最高檢:婚前同居認定屬家庭成員 精神虐待也算家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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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召開「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新聞發布會。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着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最高檢公布相應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馬某某(男)與女友苗某(歿年25歲)確立戀愛關係。自2022年1月至12月間,二人租房共同生活,並與對方家長見面、參加對方家庭聚會,有結婚意願。

情侶同居。(視覺中國)

馬某某經常以沒有安全感為由製造苗某虧欠感,以出軌、分手相威脅,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刪除其他異性微信、及時向其報備等,限制苗某個人發展和人際交往,對苗某進行情感操縱、孤立和控制。且長時間、持續性對苗某進行辱罵、無端指責、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馬某某因擔心分手,不準苗某出國進修,並長時間辱罵、貶損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藥物自殺,後被送院救治。同年8月,苗某發現馬某某出軌後,再次吞食鎮靜類催眠藥物自殺,被送院救治。

家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漸漸得到全球各國重視。(視覺中國)

同年12月10日晚,馬某某與朋友在酒吧喝酒時,因對苗某與同學在外聚會不滿,通過微信長時間辱罵、貶損、指責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潰,於12月11日凌晨吞食藥物自殺,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立案偵查並提請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對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5月9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囚馬某某3年2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圖片)

最高檢介紹,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屬於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係。虐待罪的主體要件為家庭成員,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處於較穩定的婚前同居狀態、具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事實上家庭成員關係的,同樣具有典型家庭成員間的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等特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應依法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

除了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上門女婿」也認定屬於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