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拐子佬拐賣兒童14人 曾入獄仍不知悔改 被判死刑已執行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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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四川達州的王浩文,自2001年開始夥同其他人拐賣了14名兒童。2006年,他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惟刑滿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又先後拐賣10多名兒童。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對其作出死刑判罰。

今天(4月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王浩文十餘年間偷盜十餘名幼兒出賣,已被執行死刑。

王浩文。(央視)
王浩文。(央視)

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自高中畢業後便一直沒有穩定工作,1987年2月,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他離開家鄉前往湖南岳陽一家蘆葦場打工,並使用「王維」這一名字製作假身份證件,娶妻生子。1996年,他因在蘆葦場開票套取現金被拘,之後再次潛逃。

2001年10月,王浩文在湖南岳陽拐賣兒童雷某某;2002年至2003年,王浩文在湖北黃岡、黃石、咸寧、荊州等地實施了一系列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他先後拐賣了11名兒童,其中一名6歲兒童因認知能力強無人收買,被王浩文遺棄在黃石市陽新火車站,後被警方找到。其他10名被拐兒童均下落不明。

2006年11月,王浩文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出獄後,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王浩文連續拐賣兒童6名。2014年4月至6月,王浩文將3名兒童賣到廣東汕頭。截至2014年6月,王浩文在多地流竄作案十四宗,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前罪和漏罪合共拐賣兒童14人。

王浩文被捕畫面。(央視)
被拐賣的兒童。(央視)

已被執行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王某文偷盜幼兒11人予以出賣,致被害人親屬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且為尋親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殺未果、離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王某文到案後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