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識深事|父再婚致女兒獨居被侵犯 寶安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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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為國內首次就家庭教育專門立法。
周一(17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在審理一宗涉猥褻兒童刑事案時,發出了該法實施後的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中被害人廖某案發時不滿14周歲,是一名初二在校生,因父親再婚後疏於照料,她在外租房獨自居住,身患中度抑鬱症,每日僅靠父親逐日給付的生活費過活,且餐餐食外賣、作息混亂、抽煙、網絡交友等,後遭遇侵犯。

廖某父親簽署《家庭教育家長責任承諾書》。(南方都市報)

廖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存在監護主體意識不強、教育方式不當、怠於履行撫養義務、消極承擔監護職責等問題,他當庭承認自身存在一系列監護缺失的行為。

法官向他宣布《家庭教育令》,並據此作出嚴正告誡,若不依令履行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廖某父親當場悔悟並簽署《家庭教育家長責任承諾書》,承諾將認真嚴格履行監護、管教的責任,幫助孩子回歸生活和學習的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