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 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開省級先例
江蘇人大常委會9月29日審議通過了《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這是省級層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了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決定》規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徵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並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決定》提到,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報送建議項目,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項目安排,按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決定》要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有關部門、單位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江蘇省政府應對相關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決定》確定了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制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袁功民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規定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整理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省政府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他指出,省人大常委會就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門作出決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對於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證黨中央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