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日上班就出事!昏迷老人被住家保姆按摩後死亡 家屬索償132萬

撰文: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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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老人金某因腦幹出血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時仍處於昏迷狀態。同月11日,金某家屬通過某家政服務平台聘請尹某作為住家保姆,並在線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

次日,尹某首次上門服務,在為金某進行擦洗和按摩身體後,金某於當天下午死亡。

金某因腦幹出血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時仍處於昏迷狀態。(示意圖,unsplash@Richard Catabay)

家屬認為尹某未盡專業護理義務,平台推薦的服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遂訴至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2.7萬元(人民幣,下同),並返還服務費。

昏迷男交保姆照顧首日亡 家屬控不具資質索償13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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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案涉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範圍僅限於生活照料,不包括醫療診斷、醫療護理等專業醫療行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務均屬於合同約定的生活照料範疇,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操作存在過錯,也無法證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其次,平台作為訊息中介,已履行對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義務,合同中對服務內容和責任限制亦有明確提示,不存在虛假宣傳或推薦不當的情形。

再者,金某出院時病情危重,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運及居家風險,家屬亦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其將需要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

家屬亦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其將需要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示意圖,Unsplash@Amina Atar)

綜上,法院認定尹某依約履行了生活照料義務,平台亦已盡到合同義務,故判決平台返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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