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原型孫卓被拐案宣判 人販子只判5年 孫海洋將抗訴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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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僅4歲的孫卓被拐,孫海洋踏上漫長的尋找兒子的路,真實故事被改編成電影《親愛的》,也讓更多人重視內地的兒童被拐騙的事件。相隔14年後,2021年12月6日,孫海洋終尋回親生兒子孫卓。該案件10月13日下午3點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龍於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區先後拐走被害人孫卓、符建濤,讓兩人與原生家庭分離,法院一審宣判,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吳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判令吳某龍賠償孫某飛、彭某英損失42萬元(人民幣,下同),賠償符某、彭某某損失42萬元。孫海洋認為判決太輕將抗訴,此前他曾主張要判人販子死刑。

孫海洋此前曾公開表示希望嚴懲人販子判他們死刑,他表示,自己一生最青春的14年都花在尋找兒子孫卓上,他也知道很多尋親的家長在尋親路上跳樓,或者因意外死亡,付出的代價非常巨大。

孫海洋指出,吳某龍偷走兩名孩子都長達14年,就算判28年也是罪有應得,他也強調,將堅持索賠580萬元的金額,如果判決結果與其訴求差距很大,他將提出抗訴申請。

2007年,4歲的孫卓在位於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鋪門口玩耍時,被人用玩具車拐走。從此,孫海洋踏上艱辛的尋子路,並把家裏的包子鋪招牌更換為「懸賞二十萬尋兒子店」。七年後,孫海洋尋親的故事被改編成電影《親愛的》上映。

2021年,經過14年的尋找,孫海洋在警方的幫助下,在山東找到兒子孫卓。警方查明,吳某龍是當年實施拐騙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龍於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區先後拐走被害人孫某、符某某,並將二人帶至被告人吳某光的住處藏匿。隨後,吳某龍將被害人分別交由其同鄉或親屬撫養。2021年9月27日,公安機關詢問吳某光時,吳某光對於本案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包庇吳某龍。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龍拐騙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被告人吳某光明知吳某龍犯罪行為而為其作假證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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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拐賣不同罪? 孫海洋:希望人販子判死刑

2022年6月,孫海洋在微博上表示收到《量刑建議書》,對於吳某龍因「拐騙兒童罪」被判刑五年的量刑建議,孫海洋就曾在微博發文批評,拐走一名孩子,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應該要嚴懲,他也表示,會追究吳某龍民事責任,索賠經濟和精神損失580萬元。

案件宣判前夕,10月12日當晚,孫海洋的女兒孫悅在其個人社交平台表示,孫卓、符建濤被拐案開庭審理後,時隔半年才宣布判決結果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區分開了對「拐騙」和「拐賣」犯罪的量刑,她呼籲「拐騙」和「拐賣」同罪。

拐賣罪指犯罪者以出賣為目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騙最最高則僅有5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孫海洋、彭四英夫婦曾獲邀觀看《親愛的》,當日在首映時,後者表示不想再看第二次,因為趙薇的哭「那種真的是只有當媽的,才能體會得到的。」(《親愛的》劇照)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梁雅麗表示,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這兩個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往往相似,如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脫離監護人的監管等,但兩者存在嚴格區別:

第一是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第二是行為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

梁雅麗指出,兩罪處罰嚴厲程度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於拐賣兒童罪,所以在刑事處罰上也有較大差異。​​​​

網民點睇:

判太輕了,對被害者家庭是多少沉重的傷害,才5年,五十年都不為過!
人家找小孩找了15年,你才判人販子5年?
這犯罪成本太低,根本是鼓勵拐賣!
「拐騙」和「拐賣」對受害人來說有什麼區別?這不是保護犯罪分子嗎?養大一個娃太不容易了,這下更不敢生孩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