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商界不便說的秘密 憂犯重婚罪 律師:包二奶易中招

撰文:吳倬安 鄭榕笛
出版:更新:

保安局建議修改《逃犯條例》,修例後將適用於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建議一出,引起商界憂慮,稱擔心觸犯內地經濟罪名而被引渡回國受審。但原來,商界還有一個不便宣之於口的擔憂,就是怕因干犯重婚罪而被引渡。
有不願具名的商界高層表示,港商在內地擁有「紅顏知己」並不罕見,修例一旦通過,恐誘發「重婚」案件潮,港商無險可守難以自保。
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曾處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劉嘉華指出,內地的重婚罪不僅是限制他人重複註冊結婚,亦不容他人同時有兩段「事實婚姻」,已婚港人在內地「包二奶」,與「二奶」擁有穩定關係,已很大機會違法;他續指,內地並非實行無罪推定,舉證責任與香港有所不同,加上內地對重姻門檻較香港低,直指港人或「好易中招」。

保安局建議修改《逃犯條例》,修例後將適用於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當中涵蓋46條罪名,包括重婚罪。(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香港法例規定,如某人已在中國內地或海外結婚,並正辦理離婚,但仍未辦妥手續,在他/她的婚姻狀況仍未回復單身之前,都不可在香港再婚,否則該段婚姻將會按照 《婚姻訴訟條例》 第20(1)(c)條宣告無效;如某人在香港結婚,並在中國內地或海外再婚,而再婚時他/她仍未離婚(例如當時仍未辦妥相關手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5條,他/她會觸犯重婚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5條 訂明,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觸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在香港,重婚罪只涵蓋已締結的婚姻,不過在內地,法例則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中定罪的門檻較香港寬,除了已締結的婚姻,「事實婚姻」亦能構成控罪。

自香港回歸以來,港人與內地交往漸趨頻繁,不少在內地長期工作的已婚男士,因不甘寂寞或難敵美色引誘,於內地「包二奶」和有「兩頭住家」,部分港商因經濟條件豐厚,在內地同時擁有多名「紅顏知已」的情況非罕見,修改移交逃犯條例一旦落實,對這類人士有何衝擊?

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曾處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劉嘉華指出,「內地重婚仲易過香港」,指內地的重婚罪不僅是限制他人重複註冊結婚,亦不容他人同時有兩段「事實婚姻」。他解釋,若有已婚港人在內地「包二奶」,與「二奶」擁有穩定關係,甚至性關係,已很大機會違法。內地法例提到,重婚者與另一人需要長期一同生活,劉嘉華指很難定義何謂「長期」,每月見一次、關係穩定亦可以算是長期。

劉續指,內地並非實行無罪推定,舉證責任與香港有所不同,加上內地對重姻門檻較香港低,直指港人或「好易中招」。他又指,鄰居已可作出庭作證,證明「事實婚姻」的存在。至於逃犯條例惹起法律界關注,劉嘉華認為,擬修的新例規定若案件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案,均不會移交,加上有法庭把關,認為應「睇得闊啲」,無需太過擔心。

事實上,港人被內地當局起訴「重婚罪」早有前例。去年6月,有香港已婚警長被內地女子控告干犯「重婚罪」,雖然警署警長及該女並無在內地結婚,但該女子向內地法庭呈交二人同居證據後,內地法院接納二人是「技術婚姻」,在男方缺席聆訊下判香港警長重婚罪成,入獄兩個月,並就此發出通緝令。警長北上內地時遭公安帶走問話,其後有傳趁10天上訴期暫釋期間,返回香港,逃過牢獄之災。

翻查資料,2014年-2018年五年間,全國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罪被判刑。

內地重婚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