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陳文敏提折衷方案 倡明文保障公平審訊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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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實踐培育基金」今日(5日)舉行《逃犯條例》修訂論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記協主席楊健興等擔任演講嘉賓。
陳文敏在論壇上重申修例不必要,強調有很多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台灣殺人案,包括現有的附屬法例方式移交陳同佳、擴大本港的域外法權等,坦言是否做到需視乎港府有否政治魄力和政治意願。
不過他提到一折衷方案,建議要求在修例中列明,若要求移交一方無法保證被移交的疑犯得到《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列明的最低限度保障,本港政府可以拒絕移交申請。

陳文敏指《逃犯修例》刻意不適用於中國

論壇以「《逃犯修例》修訂:危機四伏!」為題,陳文敏、田北俊、楊健興和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擔任演講嘉賓,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公民黨前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等人亦有出席。

陳文敏指出,嚴格來說,一個國家或地方無責任協助另一個國家處理刑事案件,不過隨著科技和交通進步,人口流動愈來愈容易,國與國之間遂訂定協議,以合作方式移交逃犯。他強調協議和合作是基於互相信任,而國際間的移交逃犯協議,是基於犯人是否獲得公平審訊。不過他強調香港是行普通法和無罪推定,制度是相信寧縱毋枉。

他引用歷史文獻和回歸前立法局審議《逃犯條例》的文件,指條例是刻意不適用於中國,當時保安局官員亦承諾會與中國就移交逃犯商討另一協議。他又指出,現時不少方案可以解決台灣殺人案,例如以現有的立法會附屬法例方式移交陳同佳。他認為陳同佳十月才刑滿出獄,加上立法會可透過保密方式,快速審議有關附屬法例,同時以臨時拘捕令確保陳同佳不會潛逃,相信有足夠時間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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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又提到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提出的《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指中國法制本身亦有域外法權。他舉例1998年的九龍灣德福花園謀殺案,兩名港人在德福花園被一名內地人被殺,因內地有域外法權,故當時中國在國內拘捕並處決該名內地人,反問:「大陸都做緊呢啲嘢(域外法權),點解香港唔得?」

陳文敏又提出一折衷方案,建議要求在修例中列明,若被移交的逃犯得不到《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列明的公平審訊保障,包括無罪推定、立即受審而不得拖延、給予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等,港府可決定不移交。

陳文敏解釋,若要求移交一方沒有簽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法提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列明的最低限度保障、若移交逃犯與香港人權法衝突,港府均可不移交逃犯。

中國已經歷五次司法改革  陳文敏:只達到有法可治的水平

對於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中國已經過五次司法改革,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稱中國擁有「陽光司法」,陳文敏以學生交功課為例反駁有關說法,指有學生即使重做4次同一份功課,也不代表功課就能合格,直指中國法治只是到達有法可治的水平,而非有法必治,不過他承認中國的法治較40年確有改善。

田北俊:泛民不應遊說美方官員

田北俊則指出,商界在回歸前亦有參與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工作,當時經過商討後,《逃犯條例》是刻意不適用於中國,強調並非漏洞,不過他笑指若現在的建制派認為《逃犯條例》屬漏洞,是否即是指「當時北京嘅領導都睇漏?」

田北俊又指出,商界主要擔心《逃犯條例》有無限追溯力,以及擔心《逃犯條例》涵蓋的賄賂罪、偽造文件罪。他提到內地「陽光司法論」,指內地法制雖然有改善,但與香港法制差異仍然很大,又指內地過去做生意有一種「幫忙文化」。他指過去在內地開設廠房,「嗰個年代『唔幫助』係做唔到(生意)」,又舉例在5至10年前回內地辦地產生意,若有「幫忙」的話,「買地都會成事快好多」。他坦言若修例無追溯力,反對聲會也會減少。

他坦言至今仍搞不清修例是否中央的指令,又認為在中美貿易戰之際,美國總統特朗普的行為顯然是針對中國,民主派在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之上,不應向美國政府遊說,使民主派成為中方口中的「外國勢力」。

陳方安生指訪美並非只談修例 

陳方安生則認為,香港是國際城市和國際金融服務中心,香港並不只是中國一小部分,有很多外國投資者在港做生意,又指她訪美不只是談《逃犯條例》修訂,亦有談及其他事情,強調不是「唔見得光」的事。她又指出,特首林鄭月娥應聽取民意,撤回整條草案,重新諮詢公眾,深思熟慮後才推出方案。

上周有最多13萬人遊行反修例,行會成員湯家驊曾指這些是無說服力的民意。田北俊回應有關說法,指商界最叻就是做生意,做生意就是看顧客的喜好,「顧客唔幫我買,唔通話你(顧客)蠢咩」。他又指2003年的七一遊行雖有50萬遊行,但遊行並非單一議題,反修例遊行則表達單一議題,明言:「單一議題有13萬人遊行,我從政廿幾年都未試過」,又指若政府再多加解說條例,可能更多人會上街遊行,重申遊行參與者並非不理解修例。

郭榮鏗指出,民主派和法律界人士已提出多個方案解決台灣殺人案,反映政府修例並非為了台灣殺人案,而是另有居心。他坦言民主派在議會工作十分困難,明言民主派將會用盡所有方法,阻止修例。他又指即使無法撤回修例,亦會寸土必爭,爭取加強對香港人的保障。

保安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  非只針對一個司法管轄區

保安局回覆查詢時表示,1996年11月首讀有關《逃犯條例》的草案,立法局於翌年3月三讀通過,目的是趕及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令香港回歸後有一條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及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故當時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為藍本,並沿用當時的程序及保障,因當時的適用法例並不包括移交至中國,《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

保安局稱立法會回歸後亦要求特區政府和內地商討有關協議,而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訂明在沒有適用的長期協定時,香港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進行逃犯移交,絕非針對只是一個司法管轄區,而是希望以個案方式作為沒有長期合作安排,或在長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補充措施。

保安局重申特首決定發出授權進行書之前,會充份考慮每宗個案的特殊背景、情況,包括確認移交要求是否符合有關協定中的所有條欵,以及法律要求,和請求方已作出的承諾及是否能夠保證相關承諾會被遵守。當事人如認為行政長官作出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失當,可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