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警員假證供損司法公正 有一「絕招」可收阻嚇力?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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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7月8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提問時,指出過去5年間,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不過從答案可見,處罰都比較輕,其中一名人員被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人則經紀律聆訊後被判處「譴責」的懲罰。
反修例運動至今一年多,警方拘捕近萬人,被起訴者近二千人。然而部分案件審訊期間,多次傳出有警務人員被法庭證實供詞前後矛盾、說法和片段不一致等情況,屢次遭裁判官或法官嚴厲批評。
公職人員於法庭作假證供,會打擊整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同時引起社會關注,在現行制度之下,警務人員供詞不實,是否毋須承擔相應責任。就此,美國有一項相關制度,被稱為「不誠實警員資料庫」,或可收阻嚇作用,值得香港參考。

▼國安法刊憲 七一各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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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警務人員證供屢遭批評不可信?

警察的責任是防止罪案,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時作出拘捕、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不過當社會出現亂局時,往往容易給人一種觀察,部分警員有可能為求盡快平亂,採取「寧枉勿縱」的做法,傾向認為疑犯有罪,造成不公。但與此同時,警察一般又會是刑事案件的證人,而現行法庭審理案件時,又會傾向信納公職人員的供詞,很多時反過來需要被告找證據自證清白。由此,公眾難免擔心,會否因而衍生眾多冤假錯案?

例如2016年旺角騷亂,一名公民記者被警察拘捕後控以暴動罪,警察作供期間聲稱被告擲磚。但裁判官質疑警員根本沒有看見被告拾磚,當時混亂情況下也難以肯定掟磚的人是被告。最後陳姓被告脫罪,他質疑相關警察誣告、作假證供,令其白白承受長時間精神壓力。

於去年至今的修例風波,同類案例不乏例子。例如部分涉及襲警、暴動的案件,多次有警務人員供詞出現前後矛盾、懷疑虛構或誇大證供的問題,受裁判官或法官指出問題及嚴厲批評。部分案件甚至有可能不是單純的「記錯細節」,例如警察作供稱受被告襲擊,但片段證明是該警察自行跌倒。上述案件中,警務人員被指有作假證供嫌疑。

在這類案件,即使最終法庭判被告無罪或是控方撤控,被告在冗長司法程序中,都可能已承受龐大精神和家庭壓力、被僱主解僱、花去律師費用,甚至被錯誤還柙一段時間。

李家超在周三的答問中聲稱,政府沒有備存相關案件的數字。不過一來反修例案件陸續上庭審理,當社會持續見到警務人員供詞不實,已足以損害警隊形象;二來這類冤假錯案,一宗也嫌多。

李家超以書面回覆譚文豪的質詢。(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現行制度被質疑「鼓勵」假證供

針對以上問題,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6年6月曾向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提問,指當法庭證實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時,有否施加懲處。

黎棟國的回應是,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其信納為真確無訛。就故意作假證供而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如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作假證供,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若法官認為警務人員在庭上給予的口供不可信,可建議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李家超周三回應的內容,和黎棟國4年前的答案幾乎完全一樣。

但現實上,目前投訴警察制度被批評為「自己人查自己人」,警察掌握所有調查的權力。如警察不積極主動調查,監警會亦無從覆核;律政司拿不到證據,檢控個別警察更加無從談起。所以在制度保護下,即使發現個別警務人員作假證供,亦未必能予以適度的懲治。根據監警會年報,過去5年警務人員因「捏造證據」被投訴,最終「獲證明屬實」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個案為零,與公眾觀感有頗大差距。

於是,人權組織、民間經常提出一個質疑:如果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成功令被告入罪則可領功,即使被證實說謊亦沒有後果,這制度可能是反過來鼓勵他們作失實陳述,務求「鋤死」被告,因代價為零。

當然,證供出現問題,未必百分百等同證人刻意誤導法院。但當有明確證據指出警務人員的證詞屬虛構時,一個有阻嚇力的懲處,至少可令其他作供的警務人員有所警戒,不敢亂來。現時美國法律制度中有一項安排,相當值得香港參考。

警務人員供詞的可信度,在反修例相關案件中屢次受到質疑。(資料圖片)

美國制度安排:紀錄誠信有問題的執法人員

美國近月的反警暴示威浪潮中,本港深藍陣營流行一個比較,指「美國警察更暴力」。不過有一點是更值得大家留意的:美國對於涉嫌違規警員的處理,比香港嚴格得多。其中針對執法人員的操守問題,當地有一項名為「Brady Rule」(布雷迪規則,暫譯)的做法。

簡言之,此制度的大原則是「證據開示」。檢控方在作出檢控時,必須向辯方透露所有有可能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否則裁決的可信度可被質疑。這個制度的好處,是避免執法者、檢控方由於過分希望被告入罪,刻意掩蓋一些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影響審訊公正性。

其中,有部分州、城市的檢控部門會自行或與執法機關合作,擬定一份「布雷迪名單」(Brady List),專門紀錄不誠實執法人員名單及其行為。跟進措施各有不同,部分州、市不會即時作懲處,只會讓法庭在判案時增加一個考慮因素,影響其作供的可信度;有部分地方較為嚴格,被證實不誠實的執法人員可能升遷會受影響甚至被撤職。

此制度執行上,至今仍有一些局限。例如部分檢察官仍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開示部分證據、提早開示證據可能令某些案件相關人士面對人身安全威脅等。但畢竟沒有制度是完美,這項法律原則,可為被告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並對執法人員的誠信有所要求

譚文豪建議,ICAC成立專隊規管公職人員誠信操守。(資料圖片)

譚文豪倡ICAC成立專隊 規管執法人員誠信操守

譚文豪接受查詢時進一步指出,警察享有極大公權力,因此警察的誠信對法律制度影響十分大。在反修例相關案件中,確實有警務人員的證供被法庭斥為「誇張失實」、「前後矛盾」,最後卻不了了之,相關警察未有負上代價。

他建議,香港先參照美國的做法,規管一些誠信有不良紀錄的執法人員;長遠而言,可於廉政公署成立專隊處理執法人員的法律操守、誠信問題,確保作假證供的人員受到適當的懲治,如降職、撤職、刑事檢控等,不能只是「訓斥」了事。

反修例相關案件陸續在各區裁判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嚴管執法者法律操守 保司法制度聲譽

警隊是香港最重要的執法部門。正因如此,我們需要對警務人員自身的法律操守有比其他人更高的要求,方可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冤案和暴力事件一樣,一宗都嫌多,倘若因個別警察的供詞不實,製造出更多冤獄,或是為無辜人士製造不必要的困擾,這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容忍。

正所謂「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負責」。同理,用假證供將「無犯法」說成「有犯法」,同樣是一種罪,也要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