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煽動罪灰色地帶多 陳澤銘:起訴勝算未必高 或被JR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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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昨日(9月6日)被警察國安處上門拘捕,警方指快必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煽動罪」泛指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回歸後久未引用。直至今年,被警方先後引用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及譚得志。
有意見指出,「煽動罪」的涵蓋範圍過於廣泛含糊,容易造成以言入罪、批評政府即違法等的情況,有可能不符《香港人權法案》。其中被視為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的「愛將」、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4年前曾撰文指出,「煽動罪」存在眾多不明朗因素,更引述部分法律專家,質疑條例部分內容或已「失效」。
陳澤銘接受訪問時指出,由於現行「煽動罪」的定義過闊,在法律上存在的不確定性過大,即使條例仍然存在,法院也有大量灰色地帶需釐清,因此律政司即使起訴,勝算也未必高,甚至不能排除有人以司法覆核挑戰條例的有效性。

鄭麗琼、譚得志今年先後涉嫌「煽動罪」被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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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處理六七暴動 曾德成曾因此罪入獄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列明,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對「煽動意圖」的介定,提到包括「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行為。

以上罪行,源於六七左派暴動時期,港英政府為求平亂而修訂。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德成,當時因在學校派傳單反對港英政府「奴化教育」,被控「派發煽動性傳單」,判囚兩年。當時港英正是引用了第9及10條。不過條例自1970年修訂後,至今沒有更新過。

曾德成於六七暴動期間,曾因派發反英殖傳單,被判煽動罪成而入獄。(資料圖片)

建制曾倡「煽動罪」處置港獨

在香港,「煽動罪」近年其中一次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是2016年。當時由於香港民族黨等獨派團體興起,社會關注到研究或提倡「港獨」,於未有國安法例時是否違法,尤其政府堅稱「港獨」違法,但遲遲未找到當時法例中的內容作依據。

當時建制圈子其中一個提議,為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即煽動罪。其中第9條「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都看似能夠限制推動「港獨」的行為。

不過法律界也存在另一種聲音。身兼曾鈺成牽頭智庫「香港願景」的名譽研究員的陳澤銘,於該年5月發表文章,他引述多名法律學者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在《刑事罪行條例》後才訂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1991年通過)。更有部分學者質疑,因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訂立,「煽動罪」內的部分條款已失去效力。

學者憂條例無客觀準則

事實上,警方今年先後兩度引用「煽動罪」拘捕鄭麗琼及譚得志,於社會上亦引起不少質疑,因何謂「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發表煽動文字」,難有客觀標準,甚至是一種可能含有政治成分的判斷。

如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例涵蓋範圍既廣又含糊,擔心日後批評政府政策也會被視為「煽動對政府不滿」而被捕;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則指,該條例的前身始於殖民地高壓統治的年代,最早於1914年已訂立,歷經幾次修改,在六七暴動之後政府走向開明,已盡量避用。而歷經百年,法例對言論自由的解釋都已演變。

陳澤銘(左)表示,「煽動罪」灰色地帶過多。(資料圖片)

陳澤銘:灰色地帶過多 需作適度修改

陳澤銘接受《香港01》記者訪問時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即「煽動罪」,對上一次修訂已是1970年,是非常古舊的法例,原意是處理1967年暴動。他指在原則上而言,「以言入罪」在某些情況之下是合理的,例如香港法例都有規定,自稱黑社會成員是違法;歐美國家都有一些法例,明言禁止挑起種族仇恨的言論,因此言論自由有一定程度限制,是十分常見。

不過,陳澤銘認為「煽動罪」兩條相關法例,字眼上寫得太過寬鬆,幾乎無客觀定義可言,「例如去到很極端的情況,什麼叫作合理的批評,什麼叫作挑起仇恨呢?尖銳地批評政府,又會否誤墮法網呢?現時相關法例上沒有定義,司法機構也欠缺案例去釐清界線,情況就會有點令人擔心。」

他估計,正因為此法例的不確定性過大,即使條例仍然有效,但實質處理時有大量灰色地帶需釐清,律政司即使起訴,勝算也未必高,所以回歸以來長時間未被引用;一旦控方敗訴,更可能釋出觀感,是某部分政府認為「挑動仇恨」的言論被合理化。

此外,陳澤銘表示,不能排除有人以人權法案、《基本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作為依據,以司法覆核形式挑戰「煽動罪」相關條例的合憲性。他建議,《刑事罪行條例》需作適度的修改,減少灰色地帶,切合當今社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