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夏博義掌大律師公會 冀與京「破冰」 親遊說改《國安法》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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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周完成改選,擔任三年主席的戴啟思退下火線,由「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接棒。
他上任後隨即提出新建議,希望推動政府修訂《港區國安法》,修改涉與《基本法》牴觸的條文,包括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行為不受本港管轄等。夏博義承認,不知道建議有多大機會成事,但會盡力一試,並稱會從「國際線」角度遊說,冀借修訂《國安法》換取外國恢復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達至「雙贏」。
大律師公會近年與北京關係「冰封」,夏博義說,如有機會亦希望訪京,盡力提出修訂《國安法》建議。

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黃寶瑩攝)

國安人員不受管轄 夏博義質疑可「為所欲為」

現年68歲的夏博義為公法及人權法專家,打官司生涯中,不少代表作均與人權案有關,包括為法輪功學員打甩控罪,現時代表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夏博義一直活躍於香港人權活動,九十年代與陳文敏、戴啟思等人創立「香港人權監察」,成為首任主席,有「人權大狀」之稱。

夏博義今次「出山」執掌公會,關心的無不是人權、法治。他上周四(21日)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後,即主動提出希望說服港府修訂《港區國安法》,他接受《香港01》專訪時進一步解釋,質疑《國安法》不少條文牴觸《基本法》,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國安法》第14條及60條列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行為不受特區管轄。

他質疑,這意味國安公署人員可在香港「為所欲為」(do what they like ),「他們可隨意捉走任何一人(They could simply see someone and take them away)」,形容情況非常危險(threatening)、違反法治精神,亦可能牴觸《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屬「完全不能接受」。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港區國安法》第60條

倡改國安法 換外國恢復移交逃犯協議

夏博義提到,《國安法》第55條列明在涉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國安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並將案件移交內地審議。他認為,在這規例下,微不足道至向國際特赦組織提供資料也有可能違反法例,又指《國安法》列明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可不設陪審團審議,質疑違反《基本法》中嚴重案件須設陪審團的規定,希望可遊說政府修訂《國安法》。

不過,《港區國安法》實施僅半年,短時間內修改又是否天方夜譚?夏博義稱,無從預計其建議的可能性,「有人認為港府是中央的傀儡,沒有決定權,我希望不是。(There are some people who think that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is acting like a puppet, and has no discretion. I hope that’s incorrect.)」

夏博義說,當初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初心,是為處理港青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案件,但因為《國安法》實施,目前很多國家已暫停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形成倒退,認為若港府將《國安法》修訂至國際社會可接受的程度,將是「雙贏」局面。他稱,待公會執委會同意後,將約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反映。

公會續為法治發聲 冀訪京倡本港法治

戴啟思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期間,多次就本港法律爭議發聲,曾被親中報章批評政治化,公會未來風格會否有改變?夏博義指,由他領導的公會會緊守法治原則,在執行細節上也許與上屆有分別,但原則大抵一樣,強調不受政治因素影響,在法治出現問題時就會發聲,亦會團結公會內不同人士。

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按慣例隔年訪京,但近年與北京關係轉差,已三年多未有訪京。夏博義說,如有機會也希望訪京,自己2008年亦曾跟隨大律師公會訪京,並在北京大學授課,對於公會與北京聯絡中斷感到遺憾。他希望透過訪京表達對香港法治的關注,亦會盡能力提出修訂《港區國安法》的建議。他說,大律師公會雲集不同領域的法律人才,包括熟悉內地法律的律師及仲裁員等,冀北京與公會重建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