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監獄規則.一文看清|收緊探訪禁私飯 還賦權懲教咁做......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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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3日)提出修訂《監獄規則》的建議,包括除 《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如警務人員、法庭人員、法律顧問的探訪),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聯繫;不允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私服,及自備「私飯」等。

政府指,修例旨在防止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或妨礙在囚人在改過自新。修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香港01》整理了本次修訂建議的主要內容。

政府今日(3日)將《監獄規則》的修訂建議,提交至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盧翊銘攝)

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

修訂理順《監獄規則》有關探訪的一般條文(第48、203條)

1.訂明除 《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如警務人員、法庭人員、法律顧問的探訪),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

2.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懲教署可為「主要目的」, 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

限制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活動

1.賦權懲教署可就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的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條件,或禁止。

理據

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
立法會CB(2)1352/2025(01)號文件
入大欖懲教署(CATT'S BLOG授權使用)

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聯繫

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人員提出的申請,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包括候審在囚人士)施加限制,不得於手令所指明的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或相關律師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但可諮詢自己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有關機制有程序保障。

理據

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將未經授權的物品交予其法律顧問攜離監獄……一旦有個別在囚人士濫用有關制度,與外界以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威脅人身安全,甚至其他危害國安行為,有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後果。
立法會CB(2)1352/2025(01)號文件

限制候審在囚人士/上訴人接受個別註冊醫生的探訪

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安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適當限制有關的探訪,有關機制有程序保障。該名候審在囚人士/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的目的諮詢其他註冊醫生。

不允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私服,及自備「私飯」

廢除《監獄規則》內准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的相關條文,及候審在囚人士可自備「私飯」的條文。

理據

懲教署一直有向候審在囚人士提供足夠和適合,與定罪在囚人士不同式樣的衣物,允許穿私服不切合現今管理需求………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
立法會CB(2)1352/2025(01)號文件

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的修訂建議

1.訂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違者一經定罪,建議罰款($2,000)及監禁 6 個月。

2.訂明懲教署人員在有人或協助作出,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特定情況下,可在按理屬必需的情況下使用槍械, 以制止行為,如在囚人士逃走或企圖逃走、有人協助在囚人士逃走等。

3.釐清懲教署人員為確保在囚人士在移送時,或在獄外受合法羈押時穩妥,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機械束縛器具,例如手銬、腳鐐等。

新屋嶺扣留中心(鄭秋玲攝)

其他修訂建議

在囚人士發出和收受信件的規定(第 47條);審查在囚人士收發的信件(第 47A條);處置來自監獄以外的刊物(第 56條);中止某名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第 68B條);及向候審在囚人士供應消遣品的安排(第2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