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方指向外國勢力請求制裁已屬違法 難道要傳特朗普?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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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今(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續審,控方開始結案陳詞,並稱雖然黎作出部份涉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是於《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但控方認為,只要黎在法例生效後仍然繼續行事,便屬違法,毋須有新協議成立;此外,條文亦指任何人若向外國勢力提出「請求」制裁,便屬違法,並舉例稱,若有人曾向美國總統特朗普作出制裁請求,難道要傳召特朗普?

控方又透露,黎於上周五已獲提供監測儀,現已配備在身上,而署方亦已向黎提供藥物。法官杜麗冰則透露,醫生認為黎在身心方面都適合出席聆訊。

黎智英上周曾稱覺心悸,聆訊一度押後,並被安排儀器及藥物。
控方重申,曾請求外國勢力已違法,毋須證明有協議,又舉例稱:難道要傳召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右)。(Reuters)

黎上周曾稱有心悸

4名被告:黎智英(77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案件原定上周五開始結案陳詞,但辯方指黎智英曾有心悸情況,需等候懲教署提供動態心電圖監測儀和藥物,案件押後至今天才開始結案陳詞。

《國安法》生效後續行事便屬違法

控方其後就法律議題陳詞,並先講及「串謀」控罪的爭議。控方指,本案涉及的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控方指被告達成協議,旨在要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封鎖和採取敵對行為。即使其協議是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而在法例生效後,他們仍然根據協議行事,便屬違法。

毋須證明有新協議

對於辯方爭議須在《國安法》生效後,證明到被告有新的協議才算違法的說法,控方引用合約法例中「失效」(frustration)的概念,認為這概念不能應用在刑事案件的串謀控罪中,刑事案件的串謀,並非民事法例中的合約,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有新的協議。

是否已終止協議須考慮案中證據

法官李騰指,辯方的說法是涉案被告達成的協議,打算從事合法的事,但《國安法》生效後,該協議不再合法,亦因此被終止。控方回應指,這樣需考慮案中的證據,又指案中有從犯證人講及相關協議。

條文無列明需與被勾結者達成協議

此外,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罪。就「勾結」一詞,辯方認為其意思為被告和被勾結的一方有協議,並引用時任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指,「勾結」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控方認為該罪的條文沒有列明需要和被勾結的一方達成協議。法官李運騰則指,根據終院的案例,本港法院在詮譯《國安法》時,對參考外來的資料有所限制。李官亦指,張沒有參與草擬《國安法》,問是否可以參考其說法。

提出請求制裁便屬違法

就辯方認為,控罪中的「請求」制裁是被告和外國政國或外國勢力有溝通,後者接收到該請求,控方不同意說法,指法例是當提出「請求」制裁,便屬違法。控方舉例指,要求美國總統特朗普作出制裁,反問是否要傳召特朗普作供,講述收到請求,指此舉是違反《國安法》的原意。

制裁並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就控罪「制裁」一詞,辯方認為局限於制裁國家,但不包括制裁個人,控方亦不同意該說法,指法例明:「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必然是包括中港的官員。控方指,官員管理國家,他們以官員身份行事,才因此被制裁。辯方認為控罪中的「敵對行動」,是指和中國發生戰爭的國家所採取的行動,但控方認為法例沒有這樣訂明,認為該些行動不限於武力行為。控方引用聯合國大會的一份宣言,指沒有國家可以以政治和經濟等手段,脅迫其他國家,因此控罪中的「敵對行動」是包括政治和經濟手段。

黎掌控公司屬作出指示和決定的人

就煽動的控罪,控方認為不必證明被告有煽動的意圖,但需證明他知悉發布的刊物有煽動的意圖。就三名被告公司在刑事案件的罪責,控方指此要衡量被公司中誰人「作出指示及決定」(directing mind and will)。而黎智英掌控該些公司,屬「作出指示和決定」的人。此外,黎智英亦提出人權方面的爭議,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控方回應指,控罪不禁止一般的國際交流,而是針對控罪涉及的違法行為。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