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自爆兩度遭廉署查問 拒修防賄例:特首受中央監察非無王管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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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推翻2017年競選承諾,表明不會亦不建議後任特首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更形容「一定會走數」。
林鄭月娥今(17日)在港台節目上「解畫」,指4年來她對「一國兩制」、中央與特區關係等有更深認識,行政長官要向中央及特區雙重效忠和問責,憲制地位在行政立法之上,若過於受本港法律或公眾問責限制,將影響特首憲制功能。
林鄭更自爆自己在競選特首期間,曾兩度接受廉政公署查問,後來證實是無理指控。她強調行政長官並非「無王管」,「行政長官如果有任何貪污、不清廉的行為,中央一定看在眼內。」

指容易被人利用條文指控「踏界」

林鄭月娥說,當時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是從一般人或前任終院首席法官的角度,認為沒有人可在法律之上,包括行政長官在內,但4年後她對「一國兩制」、《基本法》、《憲法》和中央與特區關係均有更深認識,現時認為不應該修訂。

她指,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縱有高度自治,但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要對中央及特區雙重效忠及問責,其憲制地位在行政立法之上,例如所有法官均由行政長官任命,若行政長官過度受到本地法律及公眾問責限制,會影響特首的憲制功能。

她強調,特首受到中央監察,「唔係冇王管喎,因為佢係中央官員,大家都知道中央點樣管中央官員」,又指國家主席習近平曾稱「打貪絕不手軟」,要求官員清清白白,如特首有任何貪污、不清廉的行為,中央一定看在眼內。

被問到為何管制特首接受利益也會削弱特首憲制地位,林鄭月娥稱,特首履行職責時,容易被人利用有關條文,去指控「踏界」,現時已有這現象,例如她在競選期間,因先後兩次有人向廉署投訴,她需要到廉署接受問話,後來廉署亦證實是無理指控,毋須再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