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分析|在港外資銀行陷兩難?業界:不跟本地法律或受罰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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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會議,議程包括審議增加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消息指涉及《反外國制裁法》。《反外國制裁法》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對中國公民及組織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若不執行和不配合中方反制措施,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社會關注,一旦外國制裁中港官員,在香港的外資銀行執行外國制裁令,例如凍結受制裁人士銀行戶口等,或違反《反外國制裁法》,陷入兩難局面。
港區人大代表、金融界前立法會議員吳亮星認為,若出現制裁情況,外資銀行難免出現矛盾或尷尬的情況,但按國際慣例,須按照本地法例處理,否則須負上相關法律責任。

協助執行制裁可被起訴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6月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項條文,當中第12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可被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美國自2020年8月起,曾因香港問題5度制裁中港官員,包括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有受制裁人士的銀行被停用,特首林鄭月娥曾透露,因為被制裁要停用戶口,政府現時以現金出糧給她;多名被制裁的官員,亦被發現紛紛還清樓宇按揭。

吳亮星:外資銀行在港有分行 若違本地法例需受懲罰

中國銀行(香港)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吳亮星說,在港外資銀行的處境難免尷尬,位於外地的總部未必接受或同意中方的制裁,但只要有分行在香港,分行便需要依照本地法律處理,以香港為例,所有銀行受金融管理局監管,需要依法辦事,若違反本地法例便需要接受懲罰。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指,由於昨日才得知有關消息,暫未知金管局及業界的反應如何。

▼美國制裁多名中國、香港官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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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佳:涉及國家主權 中方不會考慮企業是否受壓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美國過往的制裁令在香港不具效力,但涉及的機構因害怕被美國剔出美元體系,也會服從地執行制裁令。他指,中方不能容忍美國肆意制裁中港官員,不會再「逆來順受」,因此制訂《反外國制裁法》,阻撓美國向中港官員實施制裁。

他坦言,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將令在港外資銀行等機構「難做」、兩面受壓,但外國制裁中港官員,損害國家主權,中央不能容忍外國透過制裁手段操縱中港官員,不會考慮企業是否受壓的問題。他認為,中央制訂《反外國制裁法》期望在港的外國企業,盡力游說自己國家不要制裁香港,以免中方作出反擊,令在港外資企業受壓。

劉兆佳。(資料圖片)

料由中央直接頒布在港實施

根據《基本法》,納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可由中央直接頒布或由香港本地立法實施。劉兆佳預料《反外國制裁法》將由中央直接頒布,不經香港本地立法,因為該法本身較原則性,具體運作由中央視乎對方「出招」,應因個別手段作出決定,亦未有列明罰則,難以進行本地立法。

他續指,由中央直接頒布該法賦予中央高度靈活性,應對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即使做法引起憂慮也是「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