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美娟擬提私人草案修《保護海港條例》 維港核心範圍外可填海

撰文:高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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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今日(15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將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希望未來可以增加填海造地的範圍去釋放更多土地予交通基建,善用土地資源。
麥美娟認為現時《保護海港條例》妨礙及阻延交通工程基建,包括中環灣仔繞道及東廊下的行人板道等,建議設立「中央海港範圍」,賦權予行政⾧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公共用途」為理由,於維港核心範圍外海域填海。

麥:條文對填海工程限制太大 實行上應更彈性

麥美娟指,理解《保護海港條例》原意是限制填海造地以免令到維港因填海而變得愈來愈窄,但強調現時法例不單單限制填海造地,更接近限制了一切善用海港的可能性。

她以啟德與觀塘交通連接為例,由觀塘到舊機場跑道末端只要興建橋樑就可以輕易到達,可便利市民享用舊跑道上的設施,但基於條例的限制令到固定橋樑不能興建,其中包括各種開合橋及浮橋,只要覆蓋到海面也有違反《條例》的可能。她批評條例十分「死」,令一些有利市民日常生活的交通基建未能推行。

麥美娟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望為條例「拆牆鬆綁」,認為政府應設立「中央海港範圍」,劃分為東面(以九龍灣傍紅磡東南處之末端至香港島北角北處之末端)及西面(以《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 章)中第2條所訂之最東隧道管道所經之處),亦即1999年擴大條例保護範圍前的位置。她指,這讓維港核心區域不受新修訂影響,上述範圍內「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將維持不變,其他位置則可放寬發展,望可透過填海增加基建改善交通配套。

麥美娟建議,訂立「中央海港範圍」,該處「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維持不變,但其他範圍容許填海。(工聯會提供)

稱修例可維持「保護維港」的立法初衷

麥美娟指,修例將賦權權行政⾧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中央海港範圍」以外的地點,為「公共用途的任何類別用途」而作填海工程,而任何相關工程仍須依足既有的城規程序和環評程序。

麥美娟期望,修例後可以令沿海地方發展多元化,令海港兩岸更便利市民享用,讓當局可進一步引用「海港及海旁地區規劃」提出的建議,善用海港,例如建海底行人隧道、海上旅遊景物、西九島上公園等,新建設亦可以美化海濱、提高市民生活質素。她指,由於土地有限,要增加市區的公共空間有難度,修例後可更善用海濱用地,提高沿岸可達度,增加公共空間,海濱⾧廊連接起來,可為市民提供休憩空間之餘,亦可發展成香港的旅遊地標。

她又指,立法會數月前討論相關議員議案時,眾多同事都一致認為《保護海港條例》需要檢討,認為最理想情況是政府正面回應建議,並自行提出修訂。

回歸前夕通過 成政府填海「緊箍咒」

《保護海港條例》是於1997年回歸前數天,由時任立法局議員陸恭蕙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並獲通過,條例「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初時只涵蓋維港兩岸,但1999年經修訂後,範圍擴大到東至鯉魚門一帶,西至青衣島北岸。條例被認為是政府填海「緊箍咒」,基於2004年終審法院司法覆核案裁決,政府在維港填海要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計劃須合乎「有強大的迫切性」、「最低限度」、「無另一合理解決方法」等多項要求,難度極高,自此政府近乎放棄在條例限制的範圍內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