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續審議限制海外律師 議員憂難規管海外行為:防人之心不可無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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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4日)舉行第二次會議,已完成逐條條文審議。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質疑,港府有否方法確保申請人回到海外後,不會作出影響國家安全事宜。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稱,條文規定申請人需簽署書面陳述已屬保障,又稱依靠其他相關規定亦可以處理。

委員會主席馬逢國,仍有公眾諮詢需要進行,完結後會將意見書、政府意見等發送各委員諮詢意見,如委員提出跟進,4月12日或再舉行會議。他期望4月中下旬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報告,再把草案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以完成立法程序。

周浩鼎稱,很多同事曾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中指出,如相關海外律師離港後,條例便沒有辦法約束。他又稱,理論上海外律師都有專業操守,但防人之心不可無。

梅基發則回應稱,申請人主動提出陳述,同時要提供文件及證據,條例有規定申請人、即海外律師需親自簽署書面陳述,故草案條文對議員的疑惑都有顧及,強調要嚴肅、小心處理相關申請。

議員認為條例過於複雜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稱,條例本就指特首對申請有決定性,其決定對法庭有約束性,批條文寫得太複雜。他表示,律政司現時將11項準則加入修訂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認為律政司應開宗明義指出「不能申請」,只需留一線,制定指引讓申請者得悉仍時有機會獲特首批准即可,不需把規則放進法例內。

他直言應直接說明「不批准」,若想獲批,則自行根據指引(Code of Practice)去問特首,讓特首作決定,因為特首的決定是不容質疑、提起訴訟,亦不可作司法覆核。

梅基發回應表示,11項準則雖看似繁複,但加入在修訂的原意是希望能讓申請人詳細了解申請準則,認為是合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