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引入履職審查機制 懲處三級制 最嚴重可停職扣薪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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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的區議會改革方案,引入履職審查機制,以加強區議員問責性,違規或表現欠佳者可被懲處。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至少有11項行為包括未經主席批准發言、阻撓官員開會等,可招致受查及懲處。懲罰為三級制,最嚴重為暫停區議員職務及按停職期扣減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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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青局負責履職審查

政府指為令區議員能更盡責地服務市民,會引入履職審查機制。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麥美娟指,改革後區議員的薪金、津貼與現時相若,以支持區議員更好地進行地區工作,期望令市民可在區議會中直接得益。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則指,當區議會主席獲得同區3名區議員聯署下,或經當區區議在會議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與會者支持,即可轉介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監察委員會並非常設,成員有5名,包括1名獨立人士及4名來自涉事地方行政區以外的區議員,負責確立聯署或議案所述的事。

至於區議員的行為指引,主要涵蓋三方面,分別是有否積極履行職務、執行和落實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和工作指標,例如按時開會和定期會見市民、及遵守區議會會議常規。

清單訂明至少11項負面行為

至於具體哪些行為可招致調查和懲罰,政府初步擬定的行為指引列出至少11項負面行為,包括:

(一)沒有合理理由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

(二)屢次在無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即使並非連續3次缺席會議,未達喪失議席的法例規定

(三)個人行為不檢點

(四)觸犯本港法律,被法庭定罪及判監,包括緩刑(即使刑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的標準)

(五)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會身份,謀取個人利益

(六)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

(七)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

(八)擾亂議會秩序

(九)在議會上粗言穢語,即使受勸㖮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十)不遵守會議常規,如未經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未糾正

(十一)沒有按會議常規作利益申報

罰則三級制 議員可被暫停職務及扣薪津

當委員會完成調查後,會向民青局局長提交報告及建議,再決定是否作懲處。罰則可分為三級制,包括警告、罰款和暫停職務並在停職期按批例扣起區議員酬金,包括津貼及任滿酬金。若受查區議員不服決定,可向政務司司長上訴。

現時區議員每月酬金為36,710元,實報實銷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則為每月48,446元。

民青局局長將制定及有權修改區議員的行為指引,相關指引會向公眾公開,以向公眾說明區議貝應有的表現,以體現透明度的全過程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