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高院拒就《願榮光》批禁制令 靖海侯憂催生更多危害國安活動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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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知名博客靖海侯撰文評論高院拒就律政司申請就歌曲《願榮光》頒下禁制令,認為歌曲是不折不扣的「港獨」歌曲,但法院的判決令人大跌眼鏡,質問:「香港有關司法及相關法官,到底怎麼了?」憂慮此裁決會催生更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高院上周拒絕律政司申請就《願榮光》頒下禁制令(資料圖片)

靖海侯在文章中指,自該歌曲誕生並專門服務於在香港發起的「顏色革命」,無論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它早該被禁止傳播。特區政府6月份申請相關禁制令,不是太急而是太慢,不是太早而是太遲,不是加碼而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之責、分內之事。

結果,高院原訟庭拒絕批出禁制令,他歸納出四點理由,分別是認為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此問題;認為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認為禁制令不會產生真正的功用;認為禁制令有損言論自由觀感差。因此,靖海侯的結論是裁決屬一個法律觀點存在嚴重問題的判決。

他指出,用禁制令處理有關問題與用國安法檢控有關罪行,各有其節奏,各有其功用,各有其解決問題的側重點,猶如兩條腿走路,不是相互衝突而是並行不悖。《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靖海侯:案件是否涉國安應由特首判斷

靖海侯續指,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最終判斷權在行政長官而不在法院,法院不存在最終的獨立的判斷權,且受行政長官相關判斷的約束。拒絕承認行政長官或遵從行政長官決策作出的相關判斷,搞出另一種判斷,難道是要為行政長官最終的權威的判斷權「設限」嗎?

他認為,《願榮光》性質明確,傳播宣揚該歌就是反中亂港行為,跟言論自由沒有半毛錢的關係。明確地講,若用意是傳播宣揚該歌曲,便沒有這種言論自由,普遍市民要做的只能是避而遠之。而所謂禁制令會引發「寒蟬效應」——這種帶有強烈政治暗示和思想傾向的表達,不應出現在特區法院的專業判詞中。

他強調,法院要防範、制止、懲治相關違法行為,惟這一判決,不是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是會客觀上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