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竊取國家秘密罪 陳弘毅冀有清晰罪行及抗辯理由條文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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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在港台節目表示,「竊取國家秘密罪」是否能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可以引入外國較清晰的條文,而更重要的是列明甚麼情況下會觸犯法例。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哪些社會經濟資料是國家秘密 冀有清晰定義

陳弘毅表示,諮詢文件建議引進國家秘密的概念,相關定義類似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而內地有一套確認甚麼資料是國家秘密的程序,基本原則是這些資料如果洩露,會否危害國家安全。

至於具體來說甚麼是國家秘密,陳弘毅指《香港國安法》已經有相關用語,但哪些社會經濟資料被列作國家秘密,就要請教內地專家解釋。他說,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人民沒有義務辨別甚麼資料涉及國家安全,又認為相關罪名有一個較高門檻。

加拿大、澳洲等列明抗辯理由 可引入

傳媒界關注「竊取國家秘密罪」是否能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陳弘毅指,西方有過深入和廣泛的討論、研究,一方面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是公眾知情權,有些情況下讓公眾知道事件會對社會整體有好處,因此要平衡兩者,至於如何取捨要由法院判斷。他提到加拿大和澳洲有明確條文,澳洲有條例列明披露資料能阻止犯罪,亦能作為抗辯理由,因此他認為應該引入相關條文。

內地法律方面,陳弘毅稱一般人民涉及竊取國家秘密罪的情況有限,主要是涉及外國間諜,其他情況一般沒有明文說明。他指就算內地沒有相關條文,香港亦可以設立,強調香港法律與內地可以不同。

至於是否要具體列出抗辯理由的情況,陳弘毅說2003年立法之初,政府建議並沒有公眾利益辯護的內容,是大遊行之後才加入,經過20年後西方國家已經有相關條文和討論,建議政府可以考慮加入。陳弘毅強調,「公眾利益」是否可作抗辯是第二考慮,第一考慮是甚麼情況下才會被控告。

陳弘毅指,竊取國家秘密罪和境外干預罪部份內容可以有更清晰定義。(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要留意境外干預罪中的境外勢力的定義

另一項新法律條文是「境外干預罪」,是指「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陳弘毅表示與外國有關國家安全法例趨勢有關,有不少國家都關注外國勢力影響本國政治,所以要立法處理。境外干預罪內容較外國部份法例為闊,陳弘毅相信是參考英國2023年訂立的國安法,而英國法例只列出是外國政府。他說要留意境外勢力的定義,如外國政黨是否包括在內,認為如果太闊會阻礙香港與外國相關組織正常交往,指相關定義可與間諜罪的境外機構定義不同。

至於示威抗議活動會否受影響,陳弘毅說很多言論、活動都會影響政府施政,廣義來說是「干預」,但同時要符合其他條件,即不當手段和是否配合外國勢力。陳弘毅說,條文包括參與外國勢力活動的人士,認為這方面定義「闊咗啲」。

間諜活動「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方面,陳弘毅認為重點在於要勾結外國勢力,但哪些行為才是勾結外國勢力,他認為亦需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