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無需證具煽惑意圖 林定國:2019年有言論無意煽動但遺害大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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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草案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不是不考慮意圖,而是不考慮意圖之中是否有煽動成份,又指2019年有些煽動言論本身沒有煽動意圖,但實際對社會遺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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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表示,煽動意圖要令市民對制度、機構造成憎恨、離判,認為檢控機會相對難。對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最近兩個案件,即羊村繪本案及譚得志案都被證明有罪,故煽動意圖會入罪並非不可能發生,而是事實上已經發生過。

「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舉證在控方

「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部份列明,煽動意圖涉及多個情況,當中包括「條文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例如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憎恨或藐視《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和規定的國家機構等。另有指明一些「不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包括意圖指明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意圖就關乎指明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等。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關注由誰舉證這些行為是否具有煽動意圖,林定國說,要證明一人有煽動意圖需要由控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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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案,譚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並呈交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駁回譚的定罪和刑期上訴。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不排除終審法院推翻講法,屆時「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的條文需否修訂。林定國說法律條文實行後會成為香港的法例,修例前的事件一般原則受制於當時法庭正確的解釋。

強調非不考慮意圖 而是不考慮意圖之中有否煽動成份

葉劉淑儀追問若今年7月1日生效,之後不需證明有煽惑暴力意圖才算煽動,但會否擔心由法官按照案例創制法律(judge-made law)。林定國說完全不擔心,強調不是不考慮意圖,而是不考慮意圖之中是否有煽動成份。他說法庭已清楚解釋不需證明有煽惑暴力意圖的原因,是基於香港的實際情況,指2019年有些煽動言論本身沒有煽動意圖,但實際對社會遺害很大,有信心做法符合人權國際標準亦充分保障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