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提黃毓民掟杯 陳克勤憂騷擾罪難保障「見過大場面」人士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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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日(13日)連續第6日加開會議,討論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和今日上午,花逾1小時15分鐘,審議草案第113條即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騷擾罪。行會成員兼民建聯主席陳克勤不點名重提,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曾在立法會內向前特首梁振英掟水杯,稱「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不容易感驚恐,擔心草案對其保障減少。

多名議員也同樣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憂慮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

立法會一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六日審議落實23條立法草案(廖雁雄攝)

草案訂明「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任何人意圖令某指明人士或某協助者因某些言詞、訊息或作為,事實上令乙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及是妨礙或阻嚇該指明人士執行其指明人士的職能,或妨礙或阻嚇該協助者就涉及 國家安全的案件提供協助,即屬違法。

▼2014年7月3日 時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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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點名重提黃毓民掟杯事件

身兼行會成員的民建聯議員陳克勤不點名提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曾在立法會內向前特首梁振英掉水杯,黃毓民後來在法庭上辯稱梁振英當時「表現淡定」,憂慮「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難感到驚恐,草案條例變相對相關人士的保護程度降低。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如果有個人講嘢大聲啲,而我都真係唔會驚,咁似乎達唔到(驚恐)個效果,似乎就唔係我哋要處理嘅事情,因為我都唔驚。」

經民聯盧偉國擔心,倘需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會令條例效力降低,建議為僅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條件即屬違法。

回應議員憂效力減 鄧炳強:人人把尺唔同

鄧炳強表示,立法原意是指明人士首先須合符「常人都會驚」的情況,舉例指:「有啲人講句嘢大聲啲,你已經好驚啦,驚到想死,但常人嚟講都覺得唔會㗎啵,但每個人嗰把呎唔同,可能講句嘢大聲啲都好驚嘅」,強調例文須符合合理性,「常人都要覺得係驚,加上嗰個人(指明人士)都真係驚嘅。」

張宇人也關注對國安人員保障或不足(廖雁雄攝)

不過,同屬行會成員的自由黨黨魁張宇人不同意鄧的解說,指在社會動盪的時候,社會對於何謂「合理」的定義分歧可以極為不一,詢問當局如何定斷「合理」。鄧炳強表示,要視乎場境,當時周遭正發現何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指,「合理」意味法庭審判時要加入合理考慮時、地、人,如果案發時處於動盪的情況,審訊時必然會考慮到社會當時的背景,但如果社會和平盛世時,法庭或會對「合理」有另一看法,關鍵的是令法庭有整體綜合考慮。

林定國強調,條文並沒有收窄檢控門檻,反而有所擴濶,指一併審視中英文條文就能清晰理解,無論準備執行、正在執行,或已完成執行相關工作的人員皆受保障。

鄧炳強重申,立法非關是否慈悲,而是要確保公道,他舉例指2019年他與家人不時被人騷擾,指有人向他稱對他說話他也不會驚,但如果有人致電其家人的辦公地點,情況便不同。

外地發送騷擾訊息 港法院或仍有司法管轄權

民建聯議員黃英豪稱留意到「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沒有域外效力,倘有人在境外發送信息騷擾指明人士或協助者,當局是否有權力執法或檢控?

鄧炳強指,相關條文主要是針對在本地作出的行為,沒有域外效力,主要針對在本地發生的罪行。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補充,倘騷擾信息是在境外發送至身處香港的指明人士,即意味部分犯罪行為在港發生,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

管浩鳴關注如何分辨誰是國安案件協助者

選委界管浩鳴關注,市民如何分辨何人為國安案件的協助者或曾處理國安案件,「國安案件理論上係秘密嚟㗎嘛⋯⋯可能佢(市民)平時鬧開佢㗎啦,咁如果佢(指明人士)突然間處理案件,咁咪可能突然113會fall into?」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以過往案例而言,指明人士通常會在法庭上表露身份,公眾屆時便會得知其協助者的身份。

管浩鳴又舉例指,一名律師完成協助國安案件後,該條例對其的保護可維持多久,「好似我咁,好多人叫我做神棍,佢(市民)成日記得都唔出奇」。

林定國表示,條例清晰說明須證明恐嚇與指明人士曾處理或準備處理國安案件有因果關係,「如果你時間愈長,咪愈難證明個因果關係囉,如果十年後先恐嚇你,你十年前處理呢單案,我諗都好難合理上認為有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