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港府24小時反駁3外媒 譴責文章誤導及引起恐慌

撰文:文睿
出版:更新:

港府24小時內3度反駁外媒文章,繼昨日譴責《華盛頓郵報》題為「With new security law, Hong Kong doubles down on repression」(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倍鎮壓)的評論文章,今日(12日)譴責《泰晤士報》(The Times)昨日標題為「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持有舊報章的港人將被監禁)的報道,以及反駁彭博題為「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香港新安全法模糊不清令人憂慮)的報道。

《泰晤士報》昨日以「Hongkongers to be jailed for keeping old newspapers」為題發表報道,當中提到「香港人或會因為持有舊報紙而違反煽動叛亂罪和被監禁」(Hongkongers could be convicted and imprisoned for sedition for keeping old copies of newspapers),又稱「管有《蘋果日報》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Security laws being pushed through in Hong Kong would impose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for keeping copies of the defunct newspaper Apple Daily)。

港府今午就該報道表達強烈不滿和譴責,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有關報道不但極具誤導性,標題亦完全錯誤,令人誤解管有某份舊報紙便會被監禁,引起市民恐慌。」

發言人澄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關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條文,任何人須在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才屬犯罪。另外,發言人又指,一份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必須視乎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刊物的上文下理和目的。

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發言人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管有有關刊物,才可被法庭定罪,不知悉有關刊物具有煽動意圖的人,是不可能被定罪。

發言人續指,有關建議罪行條文清晰,市民不會誤墮法網,又促請《泰晤士報》確保有關23條立法的報道公正、持平,並停止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至於彭博題為「Hong Kong’s New Security Law is Worryingly Vague」(香港新安全法模糊不清令人憂慮)的文章,提到外國政府和商界不願見到23條立法,指政府故意模糊「外國勢力」的定義,認為如果要對外國公司保持吸引力,就要澄清這些過於廣泛的準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致函彭博,反駁及譴責上述文章,認為內容「誤導和嚇人」(misleading and scaremongering)。鄧炳強說有關「外部勢力」的評論並不準確,指公司和組織不會因為僅僅為外部勢力工作而被禁止營運,還要使用不當手段達到干涉效果才會違法,強調正當業務和交流不會違法。

信件亦指,該文章將香港的執法行動與澳洲和新加坡比較,是極為誤導,強調本港執法行動與個人或組織的政治取態或背景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