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角色・中 |行政立法關係——威權與民主自相矛盾?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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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以港督集大權為一身,立法機關幾乎完全依附於行政首長,不可能對行政機關作出太大監察和制衡;直到「末代港督」彭定康推動政改,立法局才有部份直選議席,亦有少部份涉及公共政策的議員法案獲得通過。回歸後香港延續行政主導模式,原則上是讓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但過往一段時間不少人都把香港政體理解成為「三權分立」,尤其是大多數透過直選晉身議會的泛民主派議員,更加深信議會主責監督政府。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曾在1990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說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

然而,在行政主導的設計之下,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也受到一定限制......

詳細內容請閱讀第322期《香港01》電子周報(2022年6月20日)《「行政主導」之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威權與民主自相矛盾?》。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電子周報,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回歸後,《基本法》賦予了行政長官超然的憲制地位,是香港特區和香港特區政府的「雙首長」。(盧翊銘攝)
縱使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處處設限,但《基本法》仍然為立法機關留有質詢權、通過或否決權力,包括法案、稅收、公共開支和財政預算等政府提案,都須經立法會通過。圖為《基本法》73條。(《香港01》製圖)
愈見「政治化」的議會之中,這種「威權」和「民主」的內在矛盾日益深化。作為「議會少數」的泛民議員由於缺乏有效約束行政機關的工具,轉而以極端的手段「癱瘓」政府施政。(李澤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