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人夫假離婚!5年後拒復婚 妻子怒告揭被騙 法官這樣判絕了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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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真蠱惑!台北1名教授聲稱被指控在校內干犯性騷擾,向妻子表示擔心自己教席受到牽連,如果自己是「單身身份」,將會較有利處理,要求妻子配合辦理假離婚,妻子答應照做。惟事隔5年,教授人夫一直拒絕復婚,妻子為了釐清戶籍紀錄,於是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男方安排父母擔任離婚證人,但他們沒有親自確認女方離婚意向,程序不符合《民法》,裁定雙方婚姻仍然有效。

男方認為「前妻」於5年後才提出婚姻訴訟,根本沒有理據。(AI生成圖片)

教授人夫被指要求妻子配合假離婚

台媒於今年9月報道,案件在士林地院進行審理,男女雙方結婚數年,育有2名子女。2019年6月,人夫仍在大學擔任教授,突然告知妻子,自己在學校遭到涉及性平事件的檢舉,若以「單身身份」處理會比較有利,要求她配合辦理假離婚手續,妻子顧及丈夫教席和名譽,所以依言配合。

證人沒有確認離婚意向

同月17日,2人攜帶由丈夫父母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但老爺和奶奶從未沒有親自談及離婚一事,沒有確認到她是否有離婚意願,事後女方一直追問何時再婚,但「前夫」對其要求置之不理。

男方反駁沒有理據

男方反駁,自己於2015年起在大學任職,從來沒有涉及性平事件,妻子長期對男方家人冷淡,2人當年同意離婚,有協議書和證人簽名,當年完成登記,不存在「假離婚」一事,分居後他仍然全額支付「前妻」內湖供樓和生活開支,持續照顧子女,妻子5年後才提出訴訟,根本沒有理據。

法官裁定雙方婚姻仍然有效。(AI生成圖片)

女方解釋有必要提出訴訟

女方指出,事隔5年後才提出訴訟,全因當年戶政資料將她登記為「離婚」,影響到配偶權、財產分配、繼承及醫療決定等多方面權益,為了排除法律上不確定性,她必須透過法院裁決,以證實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確保自己作為「合法妻子」的法律地位。

法官裁定婚姻仍然有效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時必須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同時確認雙方有離婚意圖,但男方父母作為證人,沒有親自或以電話確認女方有離婚意願,做法並不符合《民法》,即使雙方完成離婚登記,但離婚協議因證人程序瑕疵而變成無效,女方的確有必要提出訴訟,法官裁定婚姻仍然有效,相關訴訟費用由男方負擔。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