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Taxi的士司機追收錶頭差額 帳戶終被停用:任務暫告一段落

撰文:卓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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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的士司機兩度在facebook群組上發文,稱自己從Uber Taxi接單並將客人送到目的地之後,會要求客人支付與錶頭的車資差額,原因是按錶收費並無不妥。事件引起網民討論,有人指司機如不願意接折頭單,就不應使用程式接單,但亦有人表示支持,因為按錶收費是法例規定。該名司機昨晚(10日)發文,稱其Uber帳號已被永久停用,「任務暫告一段落」,希望行動能喚醒部分行家。
《香港01》正向Uber查詢有關事件。

涉事司機上載程式截圖,指自己的帳戶已經被停權。(facebook群組「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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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的士司機近期多次在facebook群組「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上發文,分享自己曾經2次從Uber Taxi接單並將乘客送抵目的地後,指自己從Uber收到的車資較錶頭車資少,要求乘客按錶付款支付差額車資。其中一次由科學園去九龍灣,另外一次則由機場前往銅鑼灣,司機2次分別要求乘客額外支付25元及90元。

他在帖文中曾提到,自己「淨係按錶收費,有咩問題,個客畀幾多Uber我唔知!」,非常願意上法庭,「由法庭來判決,到底應該按錶收費還是按你Uber 條約收費!熱切期待這一天的來臨!認真的」。他更堅持,自己會一直堅持要求Uber Taxi乘客支付額外車資,「直至被鎖機為止,或者上法庭判咗我輸」。

至昨晚,司機在同一個facebook群組上發文,上載截取自程式內的訊息圖片,指其「多次在行程中要求乘客支付現金」,「此不誠實行為影響乘客體驗,同時亦違反Uber社群指引」。由於「情況在提醒後亦沒有改善」,因此其帳號已被永久停用。司機表示,他「任務暫告一段落,期待可喚醒一部份師兄」,更引用電影《黑社會》中的對白,稱「社團唔可以畀一個字頭獨大」,又說「明就明,唔明就唔明」,並感謝的士總會同事對他的關心。

陸偉雄大律師認為,由於私人協議不能凌駕法律,所以的士司機到達目的地後要求按錶收取車資沒有犯法,但認為手法不值得鼓勵。(資料圖片)

陸偉雄大律師曾回覆《香港01》查詢指,乘客與的士司機之間就車資的私人協議不能凌駕法律,而法律只定明的士要按錶收費,沒有保障折扣車資收費,「今次佢係俗語所謂『揸正嚟做』按錶收費」,「雖然手法唔係咁合適,又或者唔係咁值得鼓勵,但係佢喺呢方面佢係真係冇犯法嘅」。

他舉例,香港聘請外傭設有最低工資,即使僱主事前與外傭協定較最低工資低的工資,外傭到港後如要求僱主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資,僱主亦需要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資,因為私人協定不能凌駕法律,不會有效。

相反,如果乘客預約的士時表示會支付貼士,但到達目的地後卻要按錶收費,陸偉雄表示,「其實揸正嚟做都係按錶收費」,「俗語所謂你玩嘢囉」,原則依然是私下協議不能凌駕法律。

惟有網民提到,Uber與部分的士司機以「包車」形式運作,陸偉雄就指如果的士被包車租用,「嗰刻就唔係1部的士嚟啦喎」,只是普通私家車,即使外表是的士亦已經停止的士服務,否則遇到其他人截車就要接受提供服務。假如當時的士由Uber包車,再分配不同乘客乘坐,的士就不能按錶收費;否則,的士在正常營運時仍要按錶收費。

運輸署按示,據現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錶收費外,亦可以提供預約的包車服務。(資料圖片)

另外運輸署在先前的報道亦曾回覆表示,據現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錶收費外,亦可以提供預約的包車服務。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條,公共服務車輛包括的士可以提供整段時間租用服務,而出租收費金額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據署方了解,現時部分預約的士服務的應用程式,是以包車的形式收費,其服務收費及其他相關條款是由提供服務一方與租用人自行議定。然而,若的士服務並不是以包車的形式收費,的士司機和乘客均須按法例規定,按錶收費(包括其他適用的附加費)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