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勞損】看不見的工傷 勞損納入職業病 爭取多年無成果

撰文:柯詠敏
出版:更新:

由廚師細輝、空姐Anita到游麗絲老師,無論勞動階層或是專業人士,他們分別因工時長或重覆性動作而患上各種痛症——手肘肌肉震傷、靜脈曲張等。於他們眼中,這種種因工作而起的勞損無疑是職業病;然而,《僱員補償條例》當中48種指定職業病以外的疾病,均不會視作可獲補償的職業病。
按《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2017年經證實為職業病的數字僅得304宗,當中有177宗為職業性失聰,而打工仔常見的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只得39宗確診。為何官方的數字與日常情況大相逕庭?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蕭倩文稱:「我們分了兩類:可補償職業病與不可補償職業病。大多數工友連申請職業病的門檻都入唔到。」
(此為勞動節系列六之六)

根據評估報告,受訪者分別從事飲食、保安、銷售,有高達六成人士,即約900名受訪者出現肩部勞損的情況。(資料圖片)

「按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病是指與職業之間存在着明確或強烈關係的疾病,通常只涉及單一致病原因。」2018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文件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蕭倩文加入組織十多年,當時已開始爭取勞損列為《條例》中的職業病,但多年來勞工處的答覆依舊不變:「現在勞損跟疾病不能證明單一關係,在政府角度,病跟職業一定要對等,即完全由職業引起,才可定義為職業病。」

香港理工大學護理學院助理教授張健稱,勞損的定義為重覆性動作或過度使用,導致肌肉、骨骼、肌腱、韌帶、關節,或肌肉附近的神經系統受影響,可稱為勞損。

蕭倩文舉例說,保安工友因長期站立患上膝頭痛,但勞工處會質疑工友日常也有行路、行樓梯,無法確定疾病全由工作引起,「接觸開的廚師、清潔工友、保安,甚至文職都有勞損,有些患病後打來求助,反而會問『點解冇得補償』。」蕭倩文說。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蕭倩文稱,申索職業病的門檻高,工友可從民事途徑索償,但不少人聽到「打官司」就退縮。(柯詠敏攝)

條例離地  未能涵蓋服務業需要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如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附表指明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

現時,連同職業性失聰、肺塵埃沉着病、間皮瘤,以及《條例》附表二列明的職業病,共有52種職業病可獲補償。蕭倩文說:「附表二的職業病已不合時宜,以前的工種還保留,但就不新增,未能切合如今勞工的需要。」在《條例》附表二的有48種職業病中,只得六種跟肌肉及骨骼相關,其餘是生物及化學所致的疾病,如棉屑沉着病、退伍軍人病等,「現在工友以服務性行業為主,附表二的大多是以往製造業引起的疾病。」

明愛社區發展服務於2018年曾進行「香港基層勞工勞損狀況評估報告」,訪問約1500受訪者,當中有 93.3% 受訪者表示,身體最少有一個部分出現勞損情況,超過一半的參加者表達最少有四個身體部分出現勞損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基層勞工勞損狀況評估報告2018)

官方確診數字與現時不符

根據評估報告,受訪者分別從事飲食、保安、銷售、建築工人及家務助理,有高達六成人士,即約900名受訪者出現肩部勞損的情況。民間調查反映出行業的概況,但勞工處的數字卻大相逕庭。

2018年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統計數字摘要」顯示,十四種行業當中,公共行政、社會及個人服務業屬最多人患上職業病,但只得16宗;而常見的肌肉骨骼相關的疾病,包括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及腕管綜合症,全年分別只有39宗及1 宗為確診為職業病。

香港理工大學護理學院助理教授張健稱,腕管綜合症是常見因重覆性動作所引致的疾病,但按勞工處的數字,過去兩年總共只有兩宗確診患上腕管綜合症。(資料圖片)

民間與官方的數字迥異,蕭倩文認為難以證明工作及疾病的單一關係外,附表二所列明的致病原因,如同第二道高牆。香港理工大學護理學院助理教授張健稱,腕管綜合症是常見因重覆性動作所引致的疾病,但按勞工處的數字,過去兩年總共只有兩宗確診患上腕管綜合症。

根據附表二,腕管綜合症的致病原因為重複使用震動的手提工具,而工具會將震動傳送至手部,純粹以手動工具而患上腕管綜合症,卻不會獲得補償。蕭倩文稱:「這已經排除了很多職業,如廚師、清潔工友等,門檻如此嚴謹,整件事形同虛設。」

勞損難以納入為職業病,蕭倩文說政府需要百分百證明職業病是由工作引起,而勞損則被視為「都市病」。(資料圖片)

條例門檻高 改民事索償嚇怕勞工

《條例》的職業病補償門檻高企,蕭倩文提到若然工友仍想追討賠償的話,唯有從民事訴訟著手,「可以從『人身傷害』索償,證明僱主安排這個工作,是直接導致你患上這個疾病,比如工作環境、工作量太多;若法官判你勝訴的話,僱主就要賠償。」然而,蕭倩文所接觸的工友,無不因「打官司」而退縮,「單是申請『法援』已不容易,要經過資產審查、案情審查,處理一大堆表格。有很多(工友)在第一步已經退,會想『諗諗下又唔係幾嚴重』,所以大多只是查詢的階段,並沒有實際去進行。」

人身傷害是指某人遇上意外後身體受傷,這包括肉體損傷,亦涵蓋心靈創傷,例如因意外的痛苦經歷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如僱員身體受傷是由僱主與第三方(包括其他人或實體)同時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不法行為所引致,受傷的僱員亦可透過普通法,向該名人士或實體追討損害賠償。僱員透過普通法追討賠償是獨立訴訟,與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無關。
資料來源: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蕭倩文稱,外國會根據工作時間佔日常的比例來作評估患上職業病的機會,香港並非沒有例子可循。(資料圖片)

政府避免「牽一髮動全身」

《僱員補償條例》的職業病附表於1991年起經歷過四次修訂,並於2005年把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 合症 (即「沙士」)及甲型禽流感納入該表。蕭倩文及組織爭取將勞損納入職業病多年不果,她認為主因是政府避免「牽一髮動全身」。「涉及商界或僱主利益的事,政府多數都不想做,但其實並非全無方法。」

她以職業性失聰補償為例,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會評估引致失聰的行業,兩者關係明顯,她甚少接到未能獲得賠償的投訴,加上管理局的補償金及一般開支是由僱員的勞保抽取稅項,政府應會繳款,蕭倩文認為職聰的補償系統完善,可以套用於其他職業病當中。

可是,回到問題原點,勞損於政府眼中如同一般都市病,是否難以參考職業性失聰的做法?蕭倩文並不認同,她提到外國會根據工作及工餘時數的比例去評定患上職業病的機會,並非如香港般一刀切:「其他國家都有職業病,並非沒有例子去跟,但為何香港還要這麼落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