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不滿被拒法援 終院指律師有責任匯報濫用情況 裁敗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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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MK五年前就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時,原獲批法援,惟法援署其後收到告密電郵指MK擁有寵物店,質疑她隱瞞財政狀況,署方與MK的律師查詢後終撤銷其法援。MK不滿並就署方決定再提司法覆核,原獲曾一度獲裁勝訴,後被上訴庭推翻,她早前提終極上訴,並成為終院首場網上直播的聆訊,終院今(22日)頒下判辭,認為律師有責任向署方披露濫用法援的情況,這些資料不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裁定MK敗訴。

上訴人為MK,答辯人則是法援署署長。

女同志在終審法院就其法援被拒提終極上訴,最終被裁定敗訴。(資料圖片)

律師在法援查問下透露MK的財務情況

案件源於MK申請法援前,曾與資深大律師潘熙等人會面以索取法律意見,當中談及MK的財務狀況。法援署後來有就MK的財政狀況向潘查問,潘透露MK有分持有寵物店。惟MK認為她與潘的會面內容應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本案爭議在《法律援助規例(下稱:規例)》第21條,條例列明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提供虛假資料,屬須舉報濫用法援的內容的規定,但這資料是否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的保障。

律師除對受助人外對署方亦有責任

終院5名法官在判辭指,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律師一旦獲法援署委派處理某受助人的案件,受助人、律師及署方會形成「三邊關係」,律師不僅要對受助人負責,亦對負責支付訟費的署方有責。

律師有責任充當監察角色

在這個「三邊關係」中披露的資料不受LPP保障,換言之律師可向署方披露有關受助人的資料,而且《規例》第12條列明律師有責任充當監察角色,舉報任何濫用法援的情況。

MK必然知道律師有舉報責任

終院續指,雖然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若當事人放棄這權利,便屬例外情況。在本案中,MK對會面內容提出質疑;其中一名參與該次會議的大律師亦在致函署方時,表明披露資料時已取得MK的同意,MK在審訊中對此並無異議。再者,MK委任潘為法律代表時,必然知道對方獲委派後負有舉報責任,MK在會面時討論的事情,明顯不受這特權的保障。

律師若知受助人提供虛假資料須立刻匯報

原訟庭裁定MK勝訴時,曾指潘與她會面時,尚未正式獲署方委派,因此不受《規例》第21條所限,相關內容仍受這特權保護。不過終院認為,第21條列明律師若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提供虛假資料,須「立刻(forthwith)」向署方匯報,律師有可能是在獲委派之前或之後有懷疑,故即使潘向署方披露MK的資料時,已非獲委派代表,仍有舉報責任。

案件編號:FACV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