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文件.終極上訴|鄒幸彤等指無法就隱去資料抗辯不公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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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支聯會被指未按警方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常委,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細則,各被判囚4個半月。他們不服定罪提出終極上訴。上訴方在終院陳辭指,警方隨便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認為並不合理;此外,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PII),隱去部份資料,令被告無法抗辯,亦認為不公。控方回應時指警方為預防危害國安罪行,在有合理懷疑並有一定基礎,認為在警方調查的範疇,又指被告可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被隱去資料。惟有法官認為被告要經司法覆核挑戰令人震驚。案件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上訴人鄒幸彤。(資料圖片)
上訴人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朱棨新攝)

鄒認為法庭應獨立判斷支聯會是否代理人

鄒幸彤並無律師代表,但她本身有大律師資格,她親自陳辭時稱,警方標籤支聯會為代理人,但她認為法庭應獨立判斷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而非服根據警方說法便接納;她擔心若法庭沒作研判,所有法律字眼都可成為相反意思。

被告無從得知被隱去資料

此外,鄒亦提出原審時,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部份涉案資料。鄒指審訊時警員拒答涉及PII的問題,令被告無從得知,認為警方以合理懷疑為名索取資料,但即使有合理懷疑,事情亦可能並非如其懷疑的狀況。

以卡夫上小說作比喻指會令被告處於困局

代表另兩名上訴人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稱,控方應以實際證據,說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由於國安法保釋門檻嚴謹,被告多數還押,假設受查對象的確是代理人,必定配合警方交資料。而控方以PII為由遮蓋文件,形同某人被控強姦,卻不知案發時間地點,陷入作家卡夫卡的小說《審判》般,被告人對被控甚麼都不知道的困局。

認為警方無基礎索取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

彭又指,警方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成立以來的資料是數十年前的資料,當時鄒幸彤只有兩歲,認為警方無基礎索取《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的資料,且刑事案被告有權挑戰通知書效力,若只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或要承擔敗訴訟費。

控方指警方做法並無違反國安法立法原意

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稱,實施細則旨在打擊外國勢力和預防危害國安罪行,若警方合理懷疑某組織為外國代理人,便可索取資料助查,此舉符合立法原意,不涉侵犯權利。而就PII資料,張稱警方懷疑支聯會為代理人具一定基礎,包括傳聞消息來源、匿名渠道等,認為符合警務處長的調查範圍。

官關注被告只能循司法覆核挑戰隱去資料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卻稱,本案被告要就PII資料抗辯,猶如「不可能的任務」。張卓勤稱,3名被告不是支聯會局外人,應知和支聯會往來的外國組織,惟控方不會確認PII資料是否存在於公共領域。張卓勤又指,若被告有意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可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李義說,若被告只能以司法覆核挑戰,情况令人震驚。終院聽畢陳辭,擇日裁決。

案件編號:FACC10-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