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新土地不再「跟契」 買家享「不可推翻業權」抗欺詐
發展局今日(20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土地業權條例》,將本港的土地註冊制度由現時的「契約註冊制度」改為「業權註冊制度」,即物業業權改為「跟冊」而非「跟契」。
假如有人以欺詐手段獲得業權,在新制度下,買家只要是真誠及不知欺詐情況、已付出代價、實質管有物業,即使當中有欺詐,業權亦會「跟冊」歸買家,即買家有「不可推翻業權」;在新制度下,也不會再出現俗稱「逆權侵佔」的逆權管有申索。
新制度將以新批土地先行,預計2027年上半年實施。至於現有土地,消息人士稱土地登記冊現時有290萬項業權,當局發現當中不少有潛在問題,短期內不會用於現有土地,現時持有土地或物業的業主不受影響。當局將增設「土地業權彌償基金」,每宗彌償上限為5,000萬元,日後購買新批土地房屋的買家,每支付100萬元樓價,便要向彌償基金供款140元。
現時賣方需提供至少15年物業交易樓契正本 令轉易程序繁複
香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約註冊制度」,制度下,買方是透過與賣方簽立轉移契約而獲得業權(俗稱「跟契」),因此業權證明並非憑藉單一文件。即使在土地登記冊上的已註冊物業擁有人,亦不一定擁有妥善的業權,因為其物業業權或有瑕疵。以一般物業買賣為例,賣方須提供最少15年的物業交易樓契的正本,交予買方律師審查以確立賣方的物業業權「無瑕疵」,令物業轉易程序變得繁複和冗長。
立法會2004年通過修訂 及後發現實行問題而未生效
至於今次發展局提出取代現有制度的「業權註冊制度」,物業業權是依業權註冊紀錄來確定(俗稱「跟冊」),無需如現時般翻查以往業權文件去確定業權。立法會曾於2004年通過修訂《業權條例》,實行業權註冊制度,當時條例訂明所有土地都會自動轉為「跟冊」,惟及後發現實行上有不少問題,因此新制度一直未有生效。
新例2027年實施 新批土地首先跟「業權註冊制度」
發展局今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於2027年上半年,在新批土地上,首先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業主日後毋須保管過往的樓契來核實業權,當局會另發具有防詐騙特徵的「業權證明書」。消息人士稱,做法是參考了外國的情況及回應持份者的要求,但強調業權的確定仍會以業權註冊紀錄為依歸。
新制設「不可推翻業權」保障買家 損失者可申請彌償
以往在「跟契」制度下,假如有人以欺詐手段獲得業權,損失的一方往往要循民事方向索償,但往往都無法追討。新制度下,在業權買賣當中,若有同樣情況,買家只要符合三個條件,包括:真誠及不知欺詐情況、已付出代價、實質管有物業,即使當中有欺詐,業權亦會「跟冊」歸買家,即買家有「不可推翻業權」。至於賣家的損失,可以在「土地業權彌償基金」中得到彌償,上限為5,000萬元。部分情況,法庭或會將業權判予賣家,則買家亦可向基金申請彌償。
消息人士舉出「案例」,說明新舊制度之別,指過往曾有物業賣買中,賣買雙方皆為「正當人家」,但當中有「第三方」冒認持有樓契,將物業售予買家。在現有的「跟契」制度中,法庭會將業權歸還原賣家,而錢、樓皆失的買家,要自行向「第三方」追討損失。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根據「不可推翻業權」原則,買家將獲得業權,而賣家則可循「土地業權彌償基金」得到彌償。
至於「土地業權彌償基金」,當局建議政府向基金借貸1.5億元,作為備用,基金會透過將來新制度下註冊物業轉移的0.014%徵費作為基金的經費。換言之,日後購買新批土地的房屋,買家每支付100萬元樓價,便要向彌償基金供款140元。
新制度下不再有「逆權侵佔」
另外,在新制度下,不會再出現俗稱「逆權侵佔」的逆權管有申索。當局指,做法是為了實踐業權註冊制度為業權提供明確性的政策原意。
現有土地潛在業權等問題待解決 當局無轉制時間表僅稱「盡力而為」
至於現有土地,消息人士稱土地登記冊現時有290萬項業權,當局發現當中不少有潛在問題,包括潛在業權。舉例指一對夫婦置業,樓契上只寫妻子名字,但供款均由丈夫負責,丈夫對物業「實質擁有權」,類似等問題,仍有待當局與持份者商討如何解決,因此業權註冊制度短期內不會用於現有土地,現時持有土地或物業的業主,不受影響。
消息人士又形容,2004年一次過將全部業權轉制,是「因快得慢」,而各地例子亦顯示,契約註冊制度難以一下子便改為業權註冊制度,提到蘇格蘭在雙制度並行的情況下,用了40年,才有40%業權可過渡至新制。
消息人士估計,雙制度並行的情況在香港亦會維持一段長時間,判斷香港要全面轉制,需要相當長時間,是「大挑戰」,故對此未有時間表,僅稱會「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