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教及迫兒子自瀆囚4年 認為控方須證他獲性快感 求准上訴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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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被指自兒子小學時已教他自瀆,並用籐條指嚇兒子,迫兒子與他一同自瀆,經審訊後被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被判入獄4年。前男警不服定罪,今(5日)在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他認為控方須證明他是有意圖獲得性快感,同時又認為原審法官亦未有適當引導陪審團,如他可能只在教導患「隱藏式陰莖」的兒子「𢯎痕」,控方卻指該罪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兒童。上訴庭法官認為議題有重要性,會在6個月內下決定。
上訴人FSL(47歲),答辯人律政司。7女2男陪審團以7:2大比數裁定前警員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成,判監48個月。
原審未引導他或在教子𢯎痕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獲得性滿足。事主X在盤問時曾表示,他不肯定被告教他自瀆抑或「𢯎痕」,被告可能在教導患「隱藏式陰莖」病的兒子「𢯎痕」,認為原審未有足夠引導陪審團。
律政司指控罪原意是保護兒童
律政司的代表不同意說法,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意圖獲得性快感,涉案控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若被告辯稱「貪得意」或為賺錢犯案,控方便無法證明意圖獲性快感的控罪元素,認為這有違立法原意。
官稱不應由判決去堵塞漏洞
法官彭寶琴指,如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的性意圖,即代表被告沒有干犯性罪行,惟被告仍會因令兒童受到苦楚而干犯殘暴對待兒童罪。律政司指被告只播放色情片和要求兒子自瀆,或不符虐兒罪的控罪元素。法官彭偉昌稱這屬立法機關處理事宜,不應由法庭作出的判決去堵塞漏洞。
案件編號:CACC 17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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