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男生被捕情況影片與警員口供不符 上訴得直撤暴動等罪
理工大學於2019年被示威者佔領,警方之後圍堵理大,之後多區出現暴動情況,警方並在旺角區拘捕逾200人。其中兩名當日在旺角被捕的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5日)就兩人的案下裁決,其中聲稱在現場做急救工作的女被告,認為她應受免責保護,不應被定罪,但其說法未獲接納,故維持原判;但上訴庭認為男被告拘捕情況證供存在疑點,裁定男被告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擱置刑期。
女上訴人林阡晴(26歲,學生),及男上訴人廖康良(22歲,學生)兩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廖另因管有錘子,被裁定一項管有錘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兩人分別被判監4年8個月及4年2個月。上訴庭駁回林的上訴,但裁定廖上訴得直。
影片所見與警員所述有出入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在判辭指,他們反覆觀看新聞錄像片段後,認為片段情況與拘捕廖康良的警員的證供有出入。其中片段顯示當晚10時許,有人於甘肅街卓悅門口外的地上被警員制服,並有動作。辯方指人是廖,但警員稱他不肯定是否有協助制服,又同意只有廖在卓悅門口被捕,廖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而被捕的人。控方則指,警員在片段開始前已拘捕廖。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未充分考慮
上訴庭認為,若廖在片段開始前已被捕,片中人便沒可能是廖;若片中人是廖,則與警員所述情況不符。原審法官練錦鴻接納警員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警員的證供與影片有差異,故裁定廖的暴動定罪不穩妥。至於廖管有錘的罪名,原審亦有錯誤,故定罪亦獲撤銷。
女上訴人說法自相矛盾
女上訴人林阡晴,她是醫療輔助隊成員,辯稱現場作急救工作。上訴庭認為林的說法自相矛盾,她一方面稱是基於人道主義作出救援,不能構成暴動罪,但另一方面又指義務急救員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
若純粹救護控方亦無法舉證
上訴庭法官認為,如某人純粹進行救護工作而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控方必定不能舉證,該人亦不會有刑責可言,這無關免責保護。法官認為此項議題極其量只是學術議題,與本案無關。原審官不接納林在場是救急扶危,其證據分析並無不妥,駁回林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1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