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鬧機場】機管局解釋「 密件」稱梁頌昕行李不需同行同檢

撰文:黎梓緯
出版:更新:
機管局再就事件回應,指按規定,第二次檢查行李時不需物主在場。(資料圖片)

特首梁振英家庭的「行李門」事件餘波未了,公民黨成員兼民航機師譚文豪昨引述密件踢爆,保安人員須對手提行李進行第二次安檢時,物主便必須在場,質疑機管局處理特首幼女梁頌昕的行李事件時違反指引。機管局反駁指,有關要求只適用於在「有懷疑」的情況下,堅持當時的情況下,物主無需在場。不過,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則認為機管局之說法及聲明,扭曲了對梁氏之行李處理乃慣常做法,更顯示此等行為違反了「同行同檢」的應有程序,實屬違法。

 

《航空保安計劃》清楚指明,在所有檢查手提行李的程序上,乘客應該在場。 (《航空保安計劃》截圖)

譚文豪昨在機管局就「行李門」事件提交的報告中,發現一份首次公開的「限制文件」,引述保安局按法例制定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列明,「所有手提行李安檢時,乘客需要在場」。他認為,此舉否定了機管局早前指,梁頌昕遺漏的行李由航空公司人員代為送入禁區且經過安檢,程序「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之說。

機管局:有懷疑下第二次安檢才需物主在場

機管局昨日反駁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第6.2.8至6.2.11段都是關於第二次安檢的規定。其中第6.2.10段所指的,是保安人員對手提行李進行第二次安檢時,必須在行李物主在場下進行。不過,有關規定是要求在「有懷疑而需進行第二次安檢時」,必須在行李物主在場下進行。

機管局指,由於事件中的行李無需進行第二次安檢,所以行李物主無需在場。而政府所訂立《香港航空保安計劃》要求,保安人員對手提行李進行第二次安檢時,必須有行李物主在場;但就手提行李通過第一次保安檢查的情況,則沒有此項規定。

工會:「同行同檢」確保乘客員工安全

機管局堅持梁頌昕行李的第二次安檢,不用「同行同檢」。不過,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的聲明就指出,所有手提行李的第一安檢與第二安檢均發生在同一時間。 「同行同檢」之意義,在於手提行李被安檢後仍須由物主攜同,確保手提行李在不被干擾及安全情況下帶進禁區, 盡力確保乘客及機組人員安全。《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明確指出,所有手提行李必須「同行同檢」。工會指出,機管局之說法及聲明,扭曲了對梁氏之行李處理乃慣常做法,更顯示此等行為違反了「同行同檢」的應有程序,實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