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法律百科】陳偷女友潘曉穎財物 為何要告洗黑錢?

撰文:朱棨新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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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陳同佳去年與女友潘曉穎遊台灣時,疑在酒店內殺死了潘,之後更拿走潘的相機及手機等財物,又拿走其提款卡,並在潘的戶口提走金錢。以常人的理解,他的行為明顯是偷竊,為何控方會控以洗黑錢罪,原來又與案件分別在台港兩地發生有關。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洗黑錢罪行因可涉跨境原素,若知其犯罪得益來源,判刑亦可用作考慮。法官在判陳同佳案時,亦有考慮到案中含有這些因素,令陳的刑期為29個月。

被告陳同佳(右)被捕時向警方直認殺了人。(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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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罪可涉跨境元素

大律師嚴康焯解釋,洗黑錢罪指,凡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在處理的財產屬犯罪得益。控方不需證明該些犯罪得益涉及何等罪行,都可以引用來起訴。故這罪常用於情況如:有人借出自己的戶口,收取來自各方或其世界各地不明來歷的款項,只要控方能證明其戶口出現不尋常的轉帳,又能證明該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款項屬犯罪得益,便可控以洗黑錢罪名。

台灣偷竊難在港告盜竊

嚴律師指,其實洗黑錢罪也能用於可證明犯罪得益來如的罪行,陳同佳案就是一個好例子。陳承認他在殺死潘曉穎後,亦有偷走屬於潘的財物,包括她的提款卡,陳並在台灣及香港兩地均曾用該卡提款,更用提出的款項找「卡數」。

然而陳在台灣偷竊的行為,在港不能控他偷竊。但他在港處理該些從台灣所偷來的「犯罪得益」,即潘的金錢及財物,便可被控洗黑錢罪,因為洗黑錢罪可涉跨境元素,亦能用於涉及不同地域的罪名。

但嚴律師認為,本案判刑時不應考慮陳涉在台灣殺人,應只集中在他洗黑錢的行為,否則在法理而言,便是對陳不公平。

反洗黑錢專家及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指出,「洗黑錢罪」有數個主要元素,包括「明知」是「犯罪收益」仍然「處理」。以本案為例,被告作為竊者「明知」該筆現金、手機及相機等財物由盜竊所得;盜竊是可公訴罪行,即便「犯罪得益」,而被告仍使用相關財產找卡數及儲存則屬「處理」。

蘇文傑亦提到不法分子及「洗錢集團」會把犯罪得益經多個方式及平台處理,以避開執法部門的追查。因此,洗黑錢案的涉款有大有小,例如前英超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洗逾7億黑錢囚6年,但亦有小市民借出戶口予人作毒品交易過帳,涉款數千元。有案例是,有被告辯稱不知道戶口被「洗錢」,但法庭不會接受辯解。

判刑可參考犯罪得益的背景

另一名大律師則指出,陳同佳被控的洗黑錢罪,其犯罪得益是來盜竊死者財物。在一些洗黑錢案件中,控方未必能證明涉及的黑錢是來自那一類犯罪得益,然而若控方能證明犯罪得益背後的罪行,法庭判刑時亦會考慮該罪行。該名大律師認為,法官在考慮陳同佳案的判刑時,除了陳涉偷竊,亦可以考慮這犯罪得益涉及殺人的背景。

洗黑錢最高刑罰較盜竊為高

根據香港法例,洗黑錢罪的最高判刑是入獄14 年,而盜竊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但該名大律師指出,一般人會認為洗黑錢罪較偷竊罪嚴重,判刑亦較重,惟該律師認為兩罪難以用作比較,因為盜竊罪有時涉及違反誠信等因素,判刑時須作考慮。

同金額洗黑錢案多在裁判法院處理

該大律師續指,考慮洗黑錢罪的判刑時,控罪涉及的金額是重要的因素。而陳同佳案涉及的犯罪得益僅為3.2萬元,與這金額相約的洗黑錢案,一般只會在裁判法院處理,控方或因涉及殺人的背景,才轉介高等法院處理。

被告陳同佳原被控4項洗黑錢罪,以及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他承認4項洗黑錢罪後,故法庭毋須再處理他的盜竊罪。但法官判刑時明言,判刑時有考慮陳所處理的犯罪得益,是從殺人而來的,且他是唯一受益者,這構成加刑因素,案件亦涉及港台兩地的跨境原素,最後判陳入獄2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