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聚令│收告票揚言抗辯拒交罰款 陸偉雄:須證明無參與聚集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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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漸趨緩和,陸續有網民發動反修例活動,警方過往多次根據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涉違「限聚令」向示威者及市民發出傳票。不少收到傳票的市民,包括富商「劉公子」劉定成在內,事後都表明不會繳交罰款,必抗辯到底。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市民若拒交罰款便要出庭應訊,由法庭判決,陸大狀提醒須證明無參與聚集,「萬一打輸咗,點只罰2,000元,有可能面臨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市民應考慮風險。陸又指出,「多人聚集」可圈可點,單純在現場「企」可視為抗辯理由,但如果明確地有「共同目的」唱歌叫口號,便很大機會觸犯法例。

警方向阜財街聚集人士發出定額罰款告票。(孔繁栩攝)

拒交罰款不會被限制出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限聚令」傳票沒有擔保條件,未有繳交罰款不會被限制出境,但市民若拒絕繳交罰款提出抗辯,需先通知執法部門,之後安排上庭應訊,屆時會由答辯雙方作供,由法庭作出判決。

陸大狀提醒,市民雖然可以選擇自辯,但當各執一詞的時候,就需要削弱警方的證供令法官信任,過程需要盤問技巧,「萬一打輸咗,就唔只罰2,000元定額罰款咁少,因為法例刑罰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志富商「劉公子」劉定成展示告票。(孔繁栩攝)

富商「劉公子」劉定成早前在中環ifc購物期間撞正有人發動「和你Sing」,「劉公子」被指違「限聚令」遭票控,他聲言當時僅4人逛街,強調「我有理由抗辯」不會繳交罰款。

倘示威現場附和 或已屬有「共同目的」

陸偉雄認同市民若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就應該據理力爭,「要睇返當時情境,究竟發生緊咩事,有咩原因出現」,他舉例假如商場有4人聚集,當有第5個不認識的人靠近時,警方便可以依法發出傳票,「但事實上,呢5個人當中,理論上有人係無犯法,呢個情況就有抗辯空間。」

不過,陸又指出,若商場內有多人聚集唱歌,「齋企」理應沒有問題;但當埋去拍手或站在遠處「畀Like」,其實已經算是具有「共同目的」聚集,有可能觸犯「限聚令」,提醒市民注意,切勿誤墮法網。

大律師陸偉雄指市民若在反修例示威現場拍手叫好,或已屬有「共同目的」聚集,可能觸犯限聚令。(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