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上訴|政府:《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權利 不能以歧視裁違憲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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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政策近年受到挑戰,有「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指政策存在歧視提出司法覆核,只獲部份勝訴,政府及郭等人均不服裁決,上訴庭今處理各方的上訴聆訊,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基本法》第40條列明保護原居民的權利,不能單以「歧視」的原因而指該條不合法。

上訴三方透過視像陳辭

案件原本的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呂志恆,答辯人則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及律政司,以及被列為利害關係方的鄉議局,而三方面均有提出上訴,三方的律師今並透過視像系統在庭上陳辭。

原審裁不能向政府申地建屋

案件在原訟庭聆訊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原居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上,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傳統合法權益,但以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則不屬傳統合法權益。即原住民仍享有「丁權」,但不能向政府申請土地建屋。

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受到保護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本案涉及多項議題,包括《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中,「合法」和「傳統」的意思。余續指,這條文是保護某一組別人士的權利,認為不能單以「歧視」的原因指這條文裁定不合法。

憲法亦保障土地契約權利

余又指,在考慮第40條的同時,亦需考慮《基本法》第120和122條,即保障原有土地契約和有關的一切權利,獲政府承認和保護的條款。他指原居民申建丁屋的權益,是源自於第40條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他們可興建的丁屋,是不限於以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

余指原居民在1898年已獲批地建屋

對於原審法官指,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村民無權透過交地租或地稅方式買地建屋,因此「私人協約批地」沒有可追溯的歷史。惟余認為根據專家的報告,原居民在1898年前已可獲批地建屋。

余若海續指,雖然《大清律例》未有禁止女子或非原居民取地建屋,但現時情況是,當時只有男性原居民可這樣做。

案件明續,並將會由鄉議局一方陳詞。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