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丁權屬傳統權益 但政策有涉違憲 郭卓堅部份勝訴

撰文:李慧娜 呂樂謙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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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爭議的丁屋政策,推行近半世紀受到挑戰,高等法院去年就這政策的司法覆核案展開聆訊,提出申請的市民認為有關政策,令原居民享有特權,歧視非原居民的港人,制度亦涉性別歧視等,違反公平原則,實屬違憲;政府及鄉議局卻堅稱《基本法》明言保障傳統權益,這特權已受憲法保障,公平原則亦要「讓路」,故認為制度合憲並應該繼續保存。
法官周家明今早(8日)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份理據勝訴,周官認為以私人協約形式建丁屋違憲,但以免費建屋牌則合符《基本法》第40條,意即丁屋權本身合法,但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鄉議局代表即在庭外表示判詞顯示並非完全敗訴,原居民合法權益仍然有效。郭卓堅表明會上訴。

申請人郭卓堅一早已到法庭等候裁決。(呂樂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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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暫緩裁決6個月

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內就法庭應頒發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詞,由於案件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並可能會上訴到上訴庭,會下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得悉判詞後即在庭外見傳媒,並稱是次裁決不俗,釋除對原居民利益受損的憂慮,鄉議將於下午開會研究裁決。鄉議局的律師林國昌則指,丁權政策經常受到批評,而本案裁決掃除原居民的疑慮,以及其他們的批評,令他們的權利在法理上得到確立。

郭卓堅則表明會上訴。

鄉議會代表強調判詞確立丁權屬傳統權益。

各方均由星級大狀代表

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呂智恆,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及律政司,鄉議局則被列為第三方。

申請人聆訊時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政府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鄉議局更特別從英國聘得擅長憲法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出戰。案件受到各界關注,鄉議局主席劉業強與兩名副主席林偉強與張學明均有到庭旁聽。

申請人指政策有違平等原則

申請人論點主要指丁屋政策有違平等原則,認為應該撤銷,政府卻反駁該政策早在七十年代由港英政府推出,當時並未有關於歧視的人權法案,政策談不上歧視,故申請人在聆訊期間作出修改,指香港於1991年6月8日宣佈《香港人權法案》生效後,而地政總署仍豁免政策中的不平等條款,認為政策屬違憲。

《基本法》列明保障傳統權益

政府及鄉議局卻援引《基本法》第40條,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並認為條例中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即「丁權」,故認為這條例保障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並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郭卓堅認為丁屋政策令原居民享有特權,在政策實逾40年後首度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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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丁屋政策非傳統權益

雙方曾就條文中「傳統權益」作詳細的爭辯,申請方認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立法時,未有就廢除或延續丁屋政策作決定,才編寫如「傳統權益」這中立字眼,故認為這條文並非用作保護丁屋政策,並指丁屋政策實際上只屬行政政策,不能當成「傳統權益」。由於丁屋政策涉歧視成分,只有新界原居民能享受相關權利,與有關公平原則的第25條及39條,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等條款相違背,故不合法,不受第40條保障。

答辯人:受憲法保障公平原則要讓路

政府方及鄉議局卻認為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丁屋政策,其合法性毋庸置疑,鄉議局直指男丁一生人有一次免費建屋權或可以私人協約形式建屋,便是丁屋政策中屬傳統權益的核心權利,故丁屋政策在《基本法》下可延續。鄉議局更認為有關公平原則的條文應該要為第40條「讓路」。

大清律例無限制女性擁有房地

對於丁權傳男不傳女,申請人認為涉及性別歧視,又指大清律例中從來沒有任何限制女性擁有房屋或土地的條文,女性在法律及習俗上均可擁有土地,因此女性原居民申請土地建屋的權利,也應同樣被視爲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

丁屋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傳統合法權益,一直引來爭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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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認政策帶歧視

政府卻指傳統習俗上,婦女不會擁有或繼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的屋地,並由兒子繼承,在圍村中,大部分的做法只由傳統習俗所約束;鄉議局直認丁屋政策是「先天性帶歧視」,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仍立法保障丁屋政策。

政策令原居民享特權

就歧視非原居民港人的問題上,申請人指,丁權是原居民額外的特權,但男丁在出售其丁權後仍可申請公屋,在香港土地資源如此貧乏的情況下,實屬不公。

政府未有就土地資源分配不公作回應,並指這議題與本案無關;鄉議局亦承認政策帶歧視,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明知如此,在制定憲法時仍決定保障他們的權益。

鄉議局指申請嚴重延遲應屬無效

鄉議局更質疑,是次覆核在丁屋政策實施後44年才提出,屬嚴重延遲,而有關延遲對局方構成重大的影響及損失,故認為這覆核無效。

案件編號:HCAL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