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傳媒工會嚴正抗議警改傳媒代表定義:會採取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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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2日)致函四個傳媒組織,公布將會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消息指最快明天生效。
八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下午發出聯署聲明,表示嚴正抗議警方草率決定,指有關指引已實行多年,警方卻在完全沒有討論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聯署信要求警方取消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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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信提到,警方在來函中聲稱「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並以此為由修訂《警察通例》,在原有「傳媒代表」的定義中移除「持有香港記協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並改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傳媒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持有人。

批變相「官方發牌制度」

聯署信指出,警方上述理由「僅屬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針對兩個協會所作的修訂,並不合理,亦是「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

根據記協資料,現有604名有資格申請記者證的正式會員,2020年1月至今只發出99張記者證,所有證件均按照記協會章規定發出,審批過程嚴謹,從未出現濫發情況。聯署信指出,警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記協招收會員、按會章規定發出會員證或記者證等方面出現問題。

對於警方在信函中提到「不時與業界溝通,交換意見,積極完善採訪安排」,又指出在8月10日將軍澳一項行動中,讓部份傳媒機構進入警察封鎖區內採訪後,聆聽了業界意見。聯署信指出,記協一直持開放態度,曾多次邀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商討採訪安排,惟處長拒絕會面,「故對於處方「聆聽意見」的表述,我們未能理解。」

聯署信最後表示,「我們必須指出,《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過去多年來,不少自由身記者及未有於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都曾在現場為廣大市民報道事實。警方絕不應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損害港人本身享有的權利。」

發出聯署聲明的八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明報職工協會、壹傳媒工會、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眾新聞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