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警例限傳媒 記協斥變相發牌 尋法律意見研有否違《基本法》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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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22日)去信四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並將不再承認只持記協證或攝記協證的傳媒,即無論網媒或學生媒體均不符合新規定。
記協主席楊健興今日(23日)早上表明,警方事前沒有與記協商討,只是將信件直接派送給傳媒協會。他不滿警方變相界定官方記者,限制公眾知情權,記協會尋求法律意見,是否違反《基本法》內的一些規定,再決定稍後的跟進行動。

5月21日,記協及攝記等傳媒協會曾與警務處長鄧柄強會面。(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警方在5月21日會見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在警總會面,鄧炳強會上有提及希望有實際識別記者的安排。

楊健興今早在港台《千禧年代》提到,自見警務處長後便沒有下文,今次變動最大問題是變相官方發牌。他指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只是讓傳媒收發新聞稿及新聞通知,這只是傳媒工作的其中一部分,「界定咗記者,邊啲先可以(採訪)。」

楊健興舉例指,過去一年在示威現場如商場中拉封鎖線,驅趕記者不准採訪,而在限聚令下更是發出了不少告票給學生傳媒、自由身記者。他憂慮,傳媒代表收窄至只登記傳媒,公眾地方雖然是任何人可以拍攝,但警方執法經常設立封鎖區,限制已登記人士才能夠進入採訪,「好大範圍拉一條膠帶話係封鎖區,唔畀無證件、登記嘅記者喺度採訪。」

記者「搶犯」、妨礙工作的說法是誤導

楊健興以8月10日,警方進入蘋果日報大樓進行搜查,當時只有10多間有證件的媒體容許進入300米外的採訪區外拍攝,難以拍攝,「一步一步改變緊記者,不單官方記者,再揀咗啲較為合作嘅傳媒」,變相限制公眾知情權。

警方過去一年不時指,有記者「搶犯」或者妨礙他們的工作,楊健興認為說法是誤導。他解釋,記協未收過投訴,而且警方的說法主觀,睇直播係有好多黃背心記者,但記者係咪真係有妨礙呢?每次都派出百計、千計嘅警員,點樣妨礙?」他補充,昨晚將軍澳的活動,警方便拘查記者接近40分鐘,做法影響記者採訪工作。

記協將尋求法律意見,研究是否違反《基本法》內保障的自由,再採取行動。

5月21日,攝記協主席陳奕釗(左)及記協主席楊健興(右),到警總與一哥鄧炳強會面。(高仲明攝)

今次更改後,網媒或學生媒體均不符合新規定。理大編委會總編輯陳威諾承認,在新規定下不是「記者」,相信採訪工作會更容易被警方阻撓。他指,理大沒有任何傳理系,故過去已無法成為記協的學生記者,「我哋都係用自己嘅證件。」他認為,過去一年網媒、學生媒體在示威中拍下不少重要的畫面,「今次事件會影響我哋補足主流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