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走記協、攝記協會 以新聞處限傳媒 郭嘉銓:歷史留下來的問題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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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有「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才是「「傳媒代表」。事件引起新聞業界強烈反彈,本港至少九個傳媒工會及組織發表聲明,修訂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早(23日)反駁說法,指GNMIS在過去是恆之有效,已登記的傳媒機構超過200間,相信較之前更透明及廣泛。至於為何刪走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他則透露早前收到意見指「點解無我」,故作出修改,更認為是歷史遺留下來問題。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資料圖片 / 陳浩然攝)

郭嘉銓先後接受港台《千禧年代》及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他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今次修訂通例不影響公眾地方做採訪,加上「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是恆之有效,並非警方用新規定來限定記者。他說:「可以參考嘅機構,如果登記咗,即係證明咗佢哋真係要做採訪嘛。」

他留意到,過去一年記者的生態有改變,包括有很多網媒及自由身記者,現場同事是有困難去識別。他以早前元朗的公眾活動作例子,「元朗商場少過10個示威者、10個警員,但有超過150名黃背心記者,好難去識別。」

另外,郭嘉銓亦主動提及5月21日,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與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會面。他透露,在會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不滿並未列入通例內,事後也有其他協會表達「點解無我」,甚至有「不代表我」的意見。

他直指,《警察通例》已經10多、20年沒有更改,特別只是列出兩個協會,即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攝影記者協會,認為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寫得太籠統,出現咗問題。」因此,警方只是採用第三方,新聞處恆之有效的系統去識別傳媒,登記的傳媒機構超過200間,相信較之前更透明及廣泛,「唔想俾人覺得係警方做標準,係用新聞處恆之有效嘅機制去做。」

他又強調,今次修訂一直有與傳媒協會溝通,惟記協主席楊健興否認得悉事件,「可能佢覺得唔夠,咁我哋再做多啲。」

5月21日,記協及攝記等傳媒協會曾與警務處長鄧柄強會面。(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