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生涉襲擊警司 辯方稱被告失足致碰撞 指有警說認罪可判感化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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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在銅鑼灣去年一次示威活動中,被指意圖搶走一名警司手上的胡椒噴霧,並令警司跌倒受傷,因而被控襲警罪。案件今(28日)於東區法院開審,警司供稱,他當時指示隊員到銅鑼灣地鐵站,到站卻發現閘口上了鎖,但示威者已追至,他舉起胡椒噴劑要現場人士離開時,被告卻捉著其噴劑用力拉扯至二人倒地。辯方卻指被告只是失足才舉起手及碰到警司,又指警員制服被告時曾向被告面噴胡椒噴劑,並要被告道歉才為他洗面。被告在補錄口供時,更有警員向被告稱:「男子漢大丈夫,做錯事要認。」又說認罪可判感化。

被告羅鎮傑(20歲,報稱學生,聽障人士)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他在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司區永樑。

指揮400警作掃蕩行動

警司區永樑供稱,他當日為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負責指揮約400名警員在港島區掃蕩示威活動。當日約下午5時,區接到指示帶領隊員乘地鐵安排的特別班次到銅鑼灣執勤,並在怡和街附近來回掃蕩驅散人群。

到達地鐵站站口卻關上了

下午6時許,區與隊員到達堅拿道天橋底附近,當時有300至40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並繼續留在現場,不斷叫囂及設置路障等。未幾,他再次收到指示要往銅鑼灣地鐵站,他便帶隊員沿駱克道往銅鑼灣C 出口;惟到達後發現鐵閘被關上,需待職員開閘,示威者亦緊緊尾隨,區便指示隊員在波斯富街和駱克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警員被示威者衝擊。

去年9月15日銅鑼灣的示威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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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有人欲上前救淺衣男

未幾,一名淺衣男子突然急步走向防線,數警即上前阻截,數名市民也急步走向該男子的方向,區指當時懷疑有人試圖「救走」淺衣男,於是走到C 出口外,並要求眾人散去但不果,故舉起胡椒噴劑警告各人。

與被告拉扯至二人同倒地

此時,被告突然用雙手捉住區手上的胡椒噴劑並大力拉,似有意搶走噴霧;二人拉扯2至3秒後,區失平衡跪倒在地,被告隨後亦跌倒;二人繼續拉扯,區背部落地,另一人踢向其右邊肩膀。現場警員立即上前支援,區取得平衡後終控制被告。區其後發現耳後方和膝蓋位置受傷流血、制服破損、鎖骨位置有紅腫。拉扯過程歷時約20秒。

辯方指被告失足跌倒

區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不知被告與現場其他欲救淺衣男的人士一起,只知道被告在他舉起胡椒噴劑後,便出現在他面前,他當時其實有充足時間向被告噴灑,但因專注保護動作,加上被告不斷拉扯令他無法瞄準,故最終沒有使用噴劑。辯方又指,被告當天失足跌倒才伸出右手,並非有意搶奪區的胡椒噴劑;區不同意。

被制服後遭扯去助聽器

辯方續指,雖然被告曾在現場招認「一時衝動先打警察,對唔住」,但指被告倒地後被10名防暴警察包圍,被告遭人用警棍不停擊打肋骨、後腦和後腳,並向他的面部噴灑胡椒噴劑,又扯去他的口罩和助聽器。

指有警曾說認罪可判感化

辯方指,被告多次稱他有聽障,但被喝令:「收聲啦你。」被告要求使用清水洗面,又不獲理會,期間有人大聲叫被告道歉,被告才會作出口頭招認,之後才有人替他洗面。被告在在作補錄口供時,警方又拒絕讓被告見其母親,並向被告說:「男子漢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又指認罪可以獲減刑三分之一和判感化令。

被告羅鎮傑被控襲警,在東區法院受審。(資料圖片)

辯方指被告被推而跌倒

辯方下午在庭上播放一段現場拍攝的片段,指當時有十多名防暴警員包圍在地上爭持的被告和區,區指從片段中無法見到自己,不肯定當時有沒有被十多人圍住。辯方指事實上當時區曾用手捉住被告衣領,被告大叫「放手」但區並無理會。此時被告背部被推了一下,被告失去平衡而倒向區因而令區跌倒,並非如控方所言被告故意搶奪區手中噴劑而推跌區;區否認。

警員承認被告曾稱聽唔到野

控方其後傳召協助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警員承認當時的確有人大叫「放手」,他回頭一看發現被告與區在地上拉扯,於是上前分開二人,並將被告雙手拉往身後鎖上手扣。此時被告稱自己「聽唔到野」,警員則在地上拾獲一個助聽器和一副眼鏡,被告向警員表示該兩件物件均屬於他的。

警指被告曾說對唔住畀次機會

其後被告被帶到銅鑼灣地鐵站內,警員為被告戴上助聽器並警誡被告,被告則稱:「我一時衝動先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警員強調並沒有對被告施以武力或威逼利誘,警方亦按被告的要求安排被告母親到警署協助調查;被告和他的母親在錄取口供前亦已經得悉他們的權利,並在通知書上簽名確認。

辯方質疑警誡時被告未戴助聽器

辯方盤問時質疑,制服被告時,有警員扯掉被告的助聽器,並向他的面部噴灑胡椒噴霧,又喝令他「收聲」;警員否認。辯方又指,實際上警員是在押解被告的過程中警誡被告,但被告當時沒有戴上助聽器,根本沒有聽到警員的警誡;警員又拒絕提供清水給被告洗面,迫使被告道歉後才為他治理。警員不同意,改口稱見到被告面上確有胡椒噴劑,但不知道是何人噴灑,他亦有為被告洗面。辯方又質疑警員明知道被告的招認十分重要,卻沒有即時記錄,直言警員紀錄有誤,警員否認。

案件編號:ESCC 29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