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非禮寄宿男童 曾稱想滿足摸人慾望 裁非禮其中兩童罪成
宿舍男社工涉非禮3名15歲男童,包括在男童睡覺時,伸手入男童的褲襠,摸他的私處及為其手淫,又以示範內地公安搜身動作為由,借機摸男童下體。社工在警誡下承認,與男童「玩」時有身體接觸,男童或誤會被非禮,他亦曾在會面錄影時承認,有摸其中一名男童下體以滿足他想摸人的慾望。案件今(8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鄧少雄認為涉及2名事主的3項非禮罪成,把案押後至6月10日在屯門法院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柙。
被告被控4罪有3罪成
被告KE(37歲,社工)被控4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3年6月某日及7月10日在宿舍兩度猥褻侵犯Z,以及在同年7月10日在宿舍分別猥褻侵犯X和Y。3名男童案發時15歲。鄧官裁定被告就非禮男童Z及X的3項控罪罪成,涉及Y的一罪則罪名不成立。
案發宿舍為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男童而設
控方案情指,3名男事主X、Y及Z涉案時居住的宿舍,是專為8至18歲,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住宿,被告2022年起任該宿舍的社工,負責管理及輔導院內男童。
事主Z稱遭被告非禮兩次
男童Z患有過度活躍症及語言障礙,他指2023年6月,被告走進他的房間並在他睡覺時,伸手入Z的內褲摸他的下體並為他手淫,直至有人進入房間。同年7月10日的下午,Z與朋友在房間玩摔角時,被告再次入房,並以同樣手法非禮Z,Z感到下體有反應並怒罵,被告則笑著離開。
被告同晚非禮Y及X
同晚8時許,男童Y從外返回宿舍,被告對Y進行搜身時,隔著短褲摸Y的私處,又問Y是否在私處藏有違禁品。
同晚9時許,被告入男童X的房間聊天,被告示範內地公安搜身,先是隔褲摸X的下體,之後再伸手入X的內褲摸其陽具約10分鐘。
被告警誡下認有摸過X及Z
被告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稱,他向X示範內地警察搜身時,有拍打X的大腿,並隔著褲和伸入褲摸X的下體約10秒,因為他想滿足摸人下體的慾望。
關於Z和Y事件,被告稱,可能是在與Z打罵時,混亂間不經意摸到Z的下體。他指Z偶爾會「攻擊」其下體,故他以「攻擊」回應。但他否認對Y搜身時摸Y下體。
辯方反對該錄影會面呈堂,並指警方調查時未有警誡被告。
官質疑警教被告完整辯護理由
鄧官卻認為被告說法自相矛盾,如他指警員在洗手間問他:「你有冇同個𡃁仔 搭膊頭 、擊掌 、篤吓腰呢啲平常互動?好似搭地鐵咁,迫來迫去,掂到好平常。」鄧官指,如警員要冤枉被告,無需主動向被告提供完整的辯護理由。此外,被告只是片面之詞,沒有獨⽴證據⽀持,且充滿⽭盾 ,如他指警員在其手機發現陰莖照片,但沒有時時沒收其手機,認為不合常理。
被告有知識應明在草圖簽署的理由
鄧官又指,被告是有知識,有人生及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不可能誤解在草圖上簽署的理由,亦未見警員有剝削被告權利的行為,故不接納被告是在威逼利誘下進⾏錄影會⾯,被告亦清楚其權利,認為被告是自願作供。
Z肢體語言顯示受事件困擾
有關被告非禮Z的指控,鄧官指Z作供時的肢體語言及整體行為,如他有掩面、逃避臨床心理學家的眼神、語音不清、聲量降低、抗拒等情況,認為Z是受事件困擾,相信Z稱被性侵的事有發生,裁定被告涉及Z的兩項非禮罪成。
證人指X投訴時口顫身震
就針對X的非禮指控,X的證供亦與證人陳主任及另一名證人的口供吻合,證人並指X向他投訴時口顫及身震,認為X口供可信。相反被告就這項指控,最少說了4個不同版本,如他被捕後稱X有身體接觸及有碰X下體,又稱是貪玩才故意摸X;但被告庭上卻稱沒有觸碰,認為被告並不諴實。
閉路電視片未能證Y的供詞
但針對Y的非禮罪,閉路電視片段未能顯示Y與另4名舍友進入導師房時的情況,無法確定Y證供的真確性和經過,故被告對Y的非禮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3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