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場職員涉家中藏槍彈 官信或真誠但錯誤地買了真槍 裁罪脫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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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場職員涉於筲箕灣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彈殻等,被國安處起訴1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男子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暫委法官劉綺雲裁決時指,聽取被告的錄影會面與庭上口供後,相信他確是一個槍械迷,同時認為未有證據顯示店主們能分辨槍械的真偽,故未能排除被告是「真誠但錯誤地」購買了真槍,裁定被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名不成立。由於被告仍就另一案服刑,需繼續還押看管。
被告在筲箕灣單位管有多枝槍械及彈藥
被告施朗(30歲)被控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軍械法證課檢驗後,發現4個彈匣分別適用於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及AR-15步槍。
暫委法官劉綺雲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稱,普通彈夾與相關裝置並不相容,他在庭上作供時維持一致說法,相信他的確是一個槍械迷的說法。
部份槍械未能發射亦未有維修工具
劉官又認為,專家證人未有將所有子彈的資料告訴法庭,故不接納他該部份證供,就有關裝置,劉官認為雖然該部份槍械未能發射,但在法例上仍屬於火器,惟考慮到沒有找到維修用具及原材料,認為此論點不成立。
店主或未能分辨真假槍械
另外,沒有證據顯示出售相關裝備的店主們可以有知識分辨真假槍械,未能排除被告是「真誠但錯誤地」購買了真槍,遂裁定被告的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認管有該些物品
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家管有手槍、步槍、彈匣等物品,他警誡下承認管有相關物品。軍械法證專家指槍械因部份部件被堵塞,不具備射擊功能,更換相關部份才能發射。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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