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爆炸案|控方稱須考慮對社會風險 辯方指無悔意不等於危險
2020年初香港接連發生爆炸事件,包括一星期內明愛醫院及羅湖站先後有爆炸事件弓伋生,並懷疑有人計劃在將軍澳放20公斤炸彈,3人被指與案有關男子,早前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案件今(10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控方認為案件涉加刑因素,及考慮被告對危害社會的風険,又引述報告指部份被告有仇警並對政府不滿,亦欠真誠悔意。辯方卻指無悔意不是加刑因素,亦不等於是「危險人物」。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屆時亦會書面頒布處理證物及訟費的申請。
罪成的3名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均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成。3人被帶入法庭犯人欄時神情輕鬆,李和張不時展露笑容,何則向旁聽人士點頭。
控方指案件涉及的3件事件
控方認為案件涉及3件事件
主控官林芷瑩稱已在書面陳詞列出加刑因素,法官稱辯方把將軍澳事件和定罪分割,控方並不認同,重申案件涉及明愛醫院、港鐵羅湖站和將軍澳等三事件。
強調要考慮被告危害社會的風險
林又稱,可考慮被告是否有對危害社會的風險,並引述何卓為的心理報告指,何知悉其單位存放爆炸品,亦知有人打算使用,圖迫政府封關,以阻止疫情擴散。惟何否認積極參與其中,並稱他只是想吹墟知道,以吸引異性。此外,何在元朗事件後對警方感憤怒,亦因其他事件不滿政府。
4名脫罪被告有到庭旁聽
報告指何守法意識薄弱
報告又指,何不負責任、魯莽、勢利、反叛和自我中心,展示膨漲的自尊心。何努力營造他與別不同的形象,對問題欠反省,合理化其行為。何雖稱希望保護示威者,避免他們被捕;但又向他們出售「豬咀」(防毒面罩)圖利,向他們提供住宿,有助他們參與示威。他塑造自己反對暴力的形象,卻容許其單位放爆炸品促進暴力。
報告認為,何的守法意識薄弱,欠真誠悔意。除非何的守法意識、價值觀等有明顯改變,否則對公眾構成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李仍認為政付需為發生的事負責
李嘉濱的報告指,李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產生煙霧,並無意殺人或令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承認涉案時憎恨警方,現時仍然認為政府需為發生的事負責;張的報告稱他對裁決感失望,有信心上訴可推翻定罪,亦表達對警方和政府的不滿。
辯方認為控方引用案例不適用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指,何得到眾多親朋好友為他求情,與報告形容的為人不同,認為專家報告過分強調何的案底,且控方援引的案例,涉及一宗有吸毒及暴力案底被告,並涉及謀殺,但何只曾涉刑事毀壞「踢爛」東西,其他的案底與駕駛有關,認為控方引用的案例比本案嚴重,不適合用作參考,又認為法官在庭上見何作證多天,應能判斷何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無悔意不等於是危險人物
姚續指,沒有悔意並非加刑因素,這與他是否危險人物是兩回事;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使用TATP炸藥,這亦非控罪範圍;報告建議何接受大量心理介入治療以改善情況,可見專家不認為何無可救藥。
控方指張對公眾構成危險欠理據
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反對控方將張列為主謀,指張只是協助製造炸彈;張的抑鬱症病況漸轉嚴重,又認為控方指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亦缺乏證據。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未有作補充陳詞。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