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彈|警方指物料足製70公斤炸彈 辯方稱只是煙霧彈
8男女涉嫌與2020年初多宗爆炸事件有關,被控《反恐條例》下的罪名,亦是繼「屠龍小隊」案後,第二次引用相關條例作出起訴。陪審團今(4日)被裁定案中3名被告罪名成立。
警方在調查時,在涉案的兩單位內,發現大量,疑用以製作炸彈的原材料,包括爆炸品TATP、硝酸鉀及硫磺等,並傳召爆炸專家指,該些材料可製成70公斤的爆藥。然而辯方卻指被告們只在製煙霧彈,又稱兩次實體爆炸事件中,只是俗稱「火箭糖」及「閃粉」等低強調裝置,殺傷力不大。專家盤問下亦同意,眾人在群組中,只提及要放「閃粉」,但否認這些只是煙霧彈。
503室搜出TATP炸藥
庭上透露,警方2020年3月行動時,在大角咀宏創方兩個涉案單位內,發現大批可疑物品,其中在503室發現有 TATP 炸藥,另有35.2 公斤的爆炸品原材料,包括:硝酸鉀、鎂、硫磺、鋁粉,亦有試爆時用的保護裝備,及調製爆炸品的電磁爐,及可用作炸彈遙控的電路板裝置等;而1008 室,則有 1090.75 公斤的硝酸鉀,57.5 公斤的硝酸銨與鋁粉混合物,控方認為屬高性能炸藥。
指材料可製70公斤炸藥
警方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高級警司供稱,在 1008 室搜出的硝酸銨,混合不多於 20% 的鋁粉攪拌,可以製造出總重量約 70 公斤的 AN/AL(Ammonium nitrate / Aluminium)炸藥,若透過電路系統燃點電子點火器,可引爆硝酸銨。當時單位內亦有101.61公斤鋁粉,和92.42公斤鎂粉,若混合在硝酸銨,可提高其破壞力。這混合製成的「AN/AL」,是一種恐怖組織常用的爆炸品。至於單位內發現的「TATP」,是國際認可的危險物質,曾被稱為「撒旦的母親」,是高性能炸藥,其爆炸力強大。
閃粉可造成人身傷害
另一名警方的爆炸品專家張立德警司亦供稱,兩個單位內都檢獲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已能滿足電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等4個製成「土製炸彈」的元素,503室內兩個放有「閃粉」的玻璃瓶,可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1008室內儲放「火箭糖」的玻璃瓶,亦可在1至2米內造成嚴重破壞,該室並有其他化學品,均能令火勢蔓延。
辯方指被告只在製火箭糖及閃粉
辯方卻指,警方在兩個單位,均未有找到銨油炸藥,或 AN/AL 的製成品,只有閃粉炸藥。而被告們的Telegram 群組內擷取的影片中,只在測試火箭糖(rocket candy)和閃粉(flash powder)炸藥的影片,沒有測試鋁熱劑。
被告曾透露看YouTube學製造
兩名被告李嘉濱及吳子樂在會面錄影亦提過,他們只在製無甚殺傷力的煙霧彈,李嘉濱更稱他只是看YouTube片學製煙霧彈,其他被告亦稱,只曾見過有被告在單位內「溝粉」,及「煮」該些原材料。
首兩次事件只用上火箭糖及閃粉
辯方又指,首兩次爆炸事件中,在明愛醫院爆炸的是火箭糖,在羅湖站爆炸的是閃粉。控方指涉案群組在討論原定於同年3月8日,但該些群組一直只在討論在將軍澳放置20公斤的「閃粉」,從未提及過「AN/AL」等強力炸藥,群組中的試爆影片,亦只在單位內作測試,亦不似是強力爆藥。
專家不同意是煙霧彈
李同意眾人未有在群組提及過「AN/AL」炸藥,亦同意這炸藥的威力大,不可能在廁所內測試,因其強度可炸毀整間屋。但不同意「火箭糖」及「閃粉」屬煙霧彈,其中火箭糖雖然可產生大量煙霧,亦是常規軍火的驅動火藥。而羅湖站的爆炸,若發生在車箱內,其高溫濃煙或可令乘客「焗死」,亦可做成嚴重傷害。
8名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首7被告被控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第八被告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