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迫子自瀆案 引爭論性罪行是否須證獲性滿足 案交終院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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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要未成年兒子同看色情影片並逼他自瀆,早前被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成。男警不服提出上訴,指原審官錯誤引導陪審員稱,控方毋須證明他作這些行為是否為了獲得性滿足。上訴庭認為原審官的說法有錯,但認為前男警確從中獲得性滿足,維持其定罪決定並駁回上訴。

控方雖然勝訴,但認為這些涉及兒童的非禮罪旨在保護兒童,認為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犯案是為了獲得性滿足這論點,認為需更高法院的指引,因而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1日)下判辭,認同這法律觀點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向律政司批出上訴終院的證明書。而律政司是次提出法律爭議,其裁定不影響前男警的定罪裁決。

上訴庭早前雖裁定原審官的指引有誤,但認為能乎合控罪原訴,故裁定被告的上訴失敗。(黃浩謙攝)
案件引發爭議,到底涉及兒童的性罪,是否必須要證性獲性滿足這控罪元素,律政司要求就這論點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要兒子同看色情片及一同自瀆

被告FSL,被裁定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成立,被判囚4年。案情指被告在家要兒子陪他看色情片,他在兒子面前自瀆之餘,亦要兒子與他一起自瀆。兒子拒絕時,他會以藤條作勢會打其子。

律政司指立法目的是要保護兒童

律政司認為,控罪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兒童,無論是出於什麼個人動機,被告做出相關行為便屬違法,無須證明他是否為了為性滿足而犯案。

上訴庭同意具廣泛重要性

上訴庭同意,該法律爭議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遂批出證明書。該爭議涉及如何詮釋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是否需證明「兒童在場或觀看」,和「獲得性滿足」之間存在聯繫。

認為被告行為是為獲得性滿足

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被告此舉是否為了獲得性滿足,並非控罪元素。然而上訴庭早前裁定,原審官的指引有誤,並認為獲得性滿足是這類案件的控罪元素。上訴庭又指,被告審訊時沒有自辯,原審時缺乏犯案是為性教育、純粹無聊等證供,認為案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的行為是為了獲得性滿足,故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17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