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議會上騷擾建制派議員案 林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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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2019年《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上騷擾建制派議員案,建制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早前為控方作供,陳稱憑常識認為林當日滋擾另一時任議員石禮謙,周更形容泛民議員「喪心病狂」,惟被指受滋擾的石禮謙卻為林辯護,稱當時沒有感受到林的威脅,並認為林只是做議員的工作。案件今(6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認為陳及周或因立場不同,認為林必然是滋擾,然而控方證據未足以舉證,裁定林襲擊及妨礙或騷擾議員罪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48歲)被控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控罪指朱凱廸、范國威、林卓廷、郭家麒及區諾軒5人於2019年5月1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林卓廷被指議會上作滋擾行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2019年5月11日,法案委員會混亂當中,石禮謙嘗試推進選舉主席程序,建制派議員重重包圍,以防民主派議員上前搶奪咪高峰。多名泛民議員其後被控滋擾議會。(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陳恒鑌供稱當日見林卓廷在石禮謙身邊說法,雖然他聽不到林說甚麼,但憑常識認為林在滋擾石。(陳曉欣攝)
周浩鼎稱他見林卓廷拉住石禮謙,但辯方放片見周當日只在外圍遊來遊去,質疑他其實未見到情況。(陳曉欣攝)
石禮謙為辯方作供,指林卓廷當日無搶咪,並有向他慰問情況。(陳曉欣攝)

陳恒鑌稱憑常識認為林在滋擾石禮謙

在審訊時,立法會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為控方作供。綜合證供,案發當日的《逃犯條例》法案委員由石禮謙主持選主席,石由一眾建制派議員由升降梯護送入會議室開會。陳說,林在會議室內於石身後不斷說話,並稱:「無理由哄埋去不斷講嘢。」陳並稱他憑常識,認為林可能滋擾到石,惟表示因現場太嘈,他聽不到林說甚麼,他亦承認不知道石有否感到受滋擾。

周浩鼎曾形容泛民議員喪心病狂

周形容泛民議員「喪心病狂」,舉例范國威曾衝前搶石的咪高風,行為危險,不顧老人家安全。周又指目睹林的手碰到石的手臂,亦試圖「搶咪」,他表示情況混亂和有人聲夾雜,「未必記到說話內容」。

影片見周只在人群外遊嚟遊去

辯方播放事發影片,指周被拍得在人群外圍「遊嚟遊去」,不知道林與石發生甚麼事。周同意「畫面係咁」,但不同意看不到林與石的動作,否認「亂噏」。黃指出,林沒有拉石,也沒有企圖「搶咪」,沒有阻礙會議進行。周一概不同意。

石禮謙稱感受不到林的威脅

林出庭作供稱,他曾伸手接觸石,目的是令石注意他的說話,否認「搶咪」,並指他曾十多次叫喊:「我要提名啊。」

辯方另傳召被指受林騷擾之一的議員石禮謙「倒戈」出庭,石指林當日有關心其健康,並有問他是否「OK」,他感受不到林對他有威脅。石又在庭上感謝周及陳等建制派議員當天的幫助,他否認同情林而為林作供,強調真相才是最重要。

官指控方證人或因立場不同而認為林必然想干擾會議

鄭官在裁決時指,議員陳恒鑌和周浩鼎就逃犯條例修訂的立場與林有異,會主觀認定林接近石禮謙,必然是要干擾會議。惟二人都與林有段距離,聽不清林對石說過甚麼。鄭官亦接納石的供詞,認為假如林有意「搶咪」,他的手應該用力拉扯石,惟石稱感受不到林有用力,更指林曾問他是否「OK」以表關心。

林被指疑似想搶咪

鄭官指,關鍵爭議在於林有否妨礙或騷擾議員,控方力陳不需證明林有意圖針對議員陳恒鑌和周浩鼎,只要證明到林影響議會進行便構成騷擾。案件的關鍵一刻,是石在會議室遭到其他人「搶咪」時,林被指控他的手一度接觸石二十多秒,疑似伸手搶咪,並「不斷講嘢」,令石難以主持會議。

兩名控方證人與林距離頗遠

鄭官認為,案發時情況混亂,陳恒鑌和周浩鼎已盡量憶述事件,陳說林在石身旁不斷說話,但他聽不清林說什麼,亦不知林為何要接近石。片段亦顯示,當林接近石的時段,周在鏡頭以外,距離甚遠。鄭官指,陳周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立場有異於林,會主觀認定林接近石必然是要干擾會議和參與「搶咪」,惟二人當時與林的距離頗遠,難以看清或聽到林和石的互動,不能依賴他們的證供。就辯方指,周曾因UGL事件與泛民有過節,因此誇大其詞。鄭官認同周稱事件已過去,不會因此誣衊林。

若林想搶咪會用力扯

鄭官續分析石的供詞,指石雖然年屆80,在庭上仍對答如流,對事件記憶猶新,證供簡單直接和清楚,接納其證供。石供稱感受不到林有用力,危險亦不是來自林的方向,並記得林曾問候他是否OK。官認為,假如林真有意圖或有協議與他人搶咪,林應該會用力拉扯石的手臂,石沒理由感受不到。

影片未見林有激烈行為

鄭官亦從片段分析指,林未作激烈行為,相信林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騷擾會議,認為林有需要接近石和希望聽到石說話是可以理解,不足為奇。控方未能證明林與其他人協議搶咪,法庭難以推論林與他人達成了去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的協議,遂裁定林2項控罪不成立,林聞判即感謝法官閣下。

林申請訟費被拒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遭控方以林伸手疑似搶咪的動作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透露,警方當年曾就本案聯絡石的議員辦事處,有職員稱石不願介入事件亦不願作供。鄭官考慮後指,林在其他人搶咪之際,突然伸手向前,確自招嫌疑,裁定辯方需付訟費。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