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執業證書|每次有效期最多3年 須聲明遵守基本法及國安法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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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建議修訂《教育條例》,引入教師執業證書制度及定期更新要求。教育局今日(30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顯示執業證書要求將適用於所有公帑資助學校、私立學校、國際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師及校長,每次申請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不超於3個學年。 申請執業證書人士須符合6大要求,包括申報刑事罪行紀錄;聲明是否維護教師的專業,遵守包括《國安法》在內的法律及規則等。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引入教師執業證書制度及定期更新要求,當局將研究修訂《教育條例》,消息稱擬明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擬法案。(資料圖片/蘇煒然攝)

約9萬教師屬「雪藏牌」

教育局文件顯示,現時持有檢定教員證的人士超過16萬,當中7萬人正在執業,其餘主要為已達退休年齡、離開教育行業、沒有任職學校紀錄的人士。

須符合6大要求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士須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有效的檢定教員證明書或准用教員許可證
.已獲學校聘請為該校教師
.申報於過去三年有否曾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
.聲明是否維護教師的專業,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則,包括《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
.符合指定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
.通常居於香港

持續專業發展方面,教育局建議短期代課教師,如在12個月內受聘不超過30個上學日,可獲豁免執業證書要求。對於剛畢業立即加入教師行列的人士,教育局會視其為已符合持續專業發展要求;而長期的日薪代課教師及重投教學行業的人士,教育局會探討培訓課程以便他們符合要求。

教育局指,對於涉嫌干犯嚴重罪行或失德行為的教師,如其教師註冊被取消,其執業證書亦會被取消。

研修例規定官校教師須遵循《教育條例》 擬下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目前官立學校獲豁免受《教育條例》管限。教育局建議修例,規定於官校執教的教師也必須遵循《教育條例》所載有關教師註冊及執業證書的條文。

教育局將會制訂有關申請執業證書的指引,供申請人及學校全面了解申請程序、所需文件、申請費用、審批時間及結果通知方式等事宜。此外,教育局亦將制訂一份載有教師姓名及執業證書編號的教員登記冊。

教育局已開展修訂《教育條例》的工作,並會繼續諮詢律政司的意見,計劃於2026年下半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消息人士早前透露,教育局正諮詢律政司,希望明年向立法會提交草擬法案。(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