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滑倒後半日亡 家屬索償意外保遭拒 保險投訴局裁定投訴得直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今日(14日)公布索償爭議個案,過去一年有11宗個案裁定投訴人得直 ,45宗維持保險公司賠償決定。當中最高賠償金額約為82萬港元,涉及一名男子雨天滑倒,頭部嚴重受傷離世。保險公司指死者近期中風、有柏金遜症,鑑於非單純因意外事故致死,拒絕意外身故索償。投訴委員會指死者跌倒後12小時內離世 ,兩者存在明顯因果關係,裁定索償人得直。
個案一:近期中風男子滑倒後亡 保險公司拒賠
麥先生在雨天滑倒,導致頭部嚴重受傷,經救護車送往公立醫院後,診斷結果為右側枕骨及顳骨骨折,並伴有急性硬膜下血腫及腦挫傷,最終12小時內離世。死亡證明書指出麥先生的死因為「創傷性顱內出血、近期中風、柏金遜症、糖尿病,以及在同一水平上因滑倒、絆倒及失足導致跌倒。」
保險公司指,鑑於麥先生死亡由多種情況所導致,並非單純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身體損傷,拒絕其女兒提出的意外身故索償申請。
死因庭指中風等非直接死因 保險公司仍拒賠
麥女士則認為父親早晨獨自外出時身體狀況良好,當他準備回家時不幸滑倒。他3個月前曾輕微中風,導致面部輕微下垂,而早期柏金遜症及輕度糖尿病的病況均已受控。死因裁判法庭發出的信件指出,直接的死亡原因為創傷性顱內出血,而中風、柏金遜症及糖尿病則為重要的促成因素,但並非直接死因。儘管提供了額外證據,保險公司仍維持其原先的拒賠決定。
投訴委員會表示,麥先生滑倒後12小時內離世,顯示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因果關係。由於現有的醫療文件並未顯示他在事故發生前患有與中風、柏金遜症或糖尿病相關的嚴重病情,因此認為麥先生主要死因是意外跌倒,並引發顱內出血。投訴委員會裁定麥女士投訴得直,保險公司需賠償82萬元。
個案二:浴室跌倒一個月後離世 當日曾言語不清
何先生在父親去世後,向保險公司提交了意外身故索償申請。他報稱父親某日早上在家中洗手間滑倒,頭部撞上門板,送院時清醒。其後,父親被診斷患上出血性中風並需住院治療,住院一個多月後離世。死亡證明書及死因醫學證明書指父親死因為腦血管意外,直接導致死亡,發病與死亡之間約相距一個月。
保險公司審閱出院摘要,當中提及急性右葉腦出血、腦疝、阻塞性腦積水及急性右側缺血性中風。父親事發當日清晨6時起床時身體狀況正常,至上午8時左側身體乏力及言語不清,其後家人聽到巨響,發現他倒臥在浴室地面上。保險公司認為受保人死亡並非單純因意外事故導致,拒絕支付意外身故賠償。
投訴委員會:腦血管意外引發跌倒 死亡非單純事故造成
投訴委員會指出,腦血管意外可導致身體單側無力或癱瘓,影響平衡及協調能力,並可能減弱腦部處理感知訊息的功能,從而增加跌倒的風險。單側肢體無力及言語不清均為腦血管意外的常見症狀。投訴委員會注意到受保人在跌倒前,已出現左側乏力及言語不清的症狀,認為是腦血管意外引發父親跌倒及死亡。
投訴委員會認為受保人的死亡並非單純由意外事故造成,保險公司不向何先生賠償約15萬元意外身故賠償的決定,委員會裁定屬公平且適當。
個案三:的哥突然頭暈撞車 保險公司拒賠意外保
的士司機容先生在一宗交通事故中頭部急性受傷,送院治療後翌日出院,並獲發7天病假。他其後多次求診,被診斷因交通事故導致頸部扭傷、頭部受傷及右胸和鎖骨挫傷,額外獲發兩個月的病假。
保險公司從容先生向警方錄取的口供得知,他在駕駛時感到不適及頭暈,導致不慎撞上前方車輛。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意外醫療費用及傷殘津貼索償,理由是他的傷勢並非直接和獨立地由意外事故所致,更可能是源於潛在疾病或身體健康狀況。
投訴委員會:事故非由潛在病病或健康問題所致
投訴委員會審閱醫療文件後,並未發現具體證據,證明容先生在駕駛時突感不適與任何既有或長期健康問題有關。因此,委員會認為事故並非由潛在疾病或健康問題所導致,而是直接因意外事故獨立引起的。投訴委員會裁定容先生投訴得直,保險公司應向容先生賠償意外醫療費用及傷殘津貼,合共約33,000 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