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漁護署管制瀕危物種貿易違例歎慢板 拖6年未發警告信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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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份《審計報告》審視漁護署管制瀕危物種貿易工作,發現過去5年貨物查驗報告,近9成查驗沒有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在店鋪巡查期間,漁護署即使曾向店鋪負責人發出口頭警告,但近兩成個案,檢查人員在巡查報告誤報沒有發現違規情況。
至於已立案調查個案,約半成在發證及執法系統顯示為正在調查及檢控,其中一成個案與違例日期相距5年或以上。審計署抽查發現,部分已完成調查或檢控個案,漁護署沒有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 ,例如未發出警告信、未申請法庭命令以沒收檢取的標本。

86%查驗記錄未有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

根據《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物種的標本, 或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審計署分析發證及執法系統記錄,在2016至2020年期間進行逾12萬次貨物查驗記錄,發現86%查驗沒有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中。

漁護署解釋,進出口科查驗方面,沒有規定必須把查驗比率記入系統;而瀕危物種保護科查驗方面,其後就當中4成個案採取執法行動。但審計署認為,漁護署須確保把所有貨物查驗比率記入發證及執法系統,以便管理層監察和檢視。

而根據瀕危物種保護科的操作手冊,有關人員每年須就5%的貨物查驗進行督導檢查,但調查發現過去5年,每年比例僅佔0.1%至1.4%。

4次巡店曾發口頭警告 惟誤報沒有發現違規

漁護署會到不同性質零售店巡查,審計署發現,例行巡查所佔百分比由 2016年的79%,銳減少至2020年的25%,同期的巡查暨教育推廣所佔百分比,則由21%增加至75%,反映巡查重點轉移至巡查及教育推廣。審計署認為,兩類巡查工作性質不同,以及巡查重點有所改變,漁護署應考慮為該兩類巡查工作分別訂定目標。

審計署從2017年的店鋪巡查報告中,抽查約150份檢視,發現有24間店鋪雖已停業。但截至2020年12月,其中16間的資料,仍未從發證及執法系統的店鋪名單中刪除。

審計署又分析發證及執法系統內在過去5年進行的店鋪巡查記錄,發現在25次店鋪巡查中,曾向店鋪負責人發出口頭警告,但有4次檢查人員在巡查報告內,誤報沒有發現違規情況。在93次報稱發現違規情況的巡查中,有54次檢查人員沒有在巡查的下一個工作天或之前,提交巡查報告。

《審計報告》截圖

一成正調查及檢控個案 與違例日期相距5年以上

至於正在調查及檢控個案,審計署發現在2010至2020年11月期間,涉嫌違反《條例》而立案調查的個案共有 6,126 宗,有 327 宗在發證及執法系統顯示為正在調查及檢控,其中1成個案與違例日期相距5年以上。

審計署抽查其中20宗,漁護署有3宗個案未能提供有關檔案作審查;有 15 宗個案的調查及/或檢控已完成,但漁護署並未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例如未發出警告信及/或並未申請法庭命令以沒收檢取的標本;有2宗個案的調查及/或檢控已完成,無須採取進一步行動,但漁護署未有更新發證及執法系統的記錄。

《審計報告》截圖

完成調查後6年仍未發警告信

《報告》舉例,漁護署2014年2月獲轉介處理一宗涉嫌違反《條例》非法進口列明物種標本的個案,涉及以包裹形式,進口0.9公斤屬附錄II物種的標本,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收件人安排進口上述標本,署方在同年3月決定不提出檢控,但指會向包裹收件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收件人簽署放棄權利聲明書及向政府交出標本,否則申請法庭命令把標本沒收歸政府所有。然而,根據發證及執法系統,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記錄,該個案仍在調查及檢控中,署方亦沒有發出警告信,相隔6年仍未更新發證及執法系統的記錄。